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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2002-9-18
    2. 【标题】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212111517280100

    7. 【法规全文】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2年9月18日  
    [2002]高检研发第14号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盗窃骨灰行为可否比照盗窃尸体罪定性问题的请示》(吉检发请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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