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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91-11-9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卫生防疫部门在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答复
    1991年11月9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行〔1991〕027号“关于实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卫生防疫部门能否采用‘查封’措施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卫生部的意见,答复如下: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38条中“食品控制的决定”时,可以直接对食品及生产经营食品用工具、设施进行查封。
    二、马成不服新源县卫生防疫站查封其承包的冷饮店一案,请你院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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