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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52-4-1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52/113104195201.html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问题的批复

    195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法院:
    1952年4月1日政呈字第26号呈请解释政务院公布试行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的缓刑,应如何运用?经我们研究,提出以下意见,希作参考。死刑、无期徒刑的缓刑,是关押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即在劳动中表现得好,原判死刑的,即可考虑改判为无期徒刑;原判无期徒刑的,即可考虑改判为有期徒刑。如果表现不好,拒绝改造,随时可以执行死刑、无期徒刑。这样广泛地运用了缓刑制度,不仅对犯人的惩罚改造起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强迫他们劳动生产,也减轻了人民某些负担。应在这些政策精神上去深切体会;在中央未作统一规定前,关于缓刑期间的长短,撤销缓刑的条件等方面,暂难作具体的答复。至于具体运用可根据犯人罪恶的大小轻重和具体情况来决定。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间,一般的应与刑期相等或较刑期为长;经过较长时间的考验,对于犯人的教育改造是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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