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来宾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
来宾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来宾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来宾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来宾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7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廖和明
2026年1月12日
来宾市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极端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极端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来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灾害的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极端天气,是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发生的超越常态的小概率气象现象,通常具有突发性强、不确定性大、叠加性强和破坏性大等特点。
第三条 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尊重自然、科学防御的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减救相结合、综合减灾、统筹抵御的方针。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极端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推进橙色以上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靶向发布,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极端天气防御处置工作。
市县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网信、发展改革、教育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林业、海事、通信、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和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极端天气防御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应急演练、自救互救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气象灾害风险核心要素更新调查,建立极端天气灾害数据库,划定极端天气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项目目录。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干旱常态化的情况,定期对干旱灾害和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向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结果,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以及部门预案,并加强相关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和管理,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和修订工作,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机制。
第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极端天气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规划、生产、采购、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组织储备品种完备、规模适度和方式多样的抢险救灾物资,并定期对防御物资储备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物资储备充足、质量合格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以下极端天气灾害防御相关建设工作:
(一)建立健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技术支持体系,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应急处置系统中的智慧化应用;
(二)完善城市排水系统、防洪堤坝和应急避难场所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布局;
(三)优化防汛抗旱、排水排涝、水域搜救和气象移动监测等装备配备,在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配备卫星电话、无人机和应急发电等装备;
(四)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备人工影响天气必需的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物资,组织气象主管机构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完善气象监测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共享。
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规定开展计量检定,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
第十条 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精准开展递进式气象预报预警服务。监测到有发生极端天气趋势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相关预报;监测到极端天气进入警戒区域或者临近出现极端天气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靶向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对突发性强的极端天气,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公众靶向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制度,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明确广播、电视、短信及新媒体等媒体作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效果评估与反馈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利用微信、广播、大喇叭、铜锣和逐户告知等方式,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对独居老人、失能老人、残疾人和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
鼓励和支持对农村、社区辅以普通话或者地方通用民族语言配合,进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确保少数民族群众也能理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了解防御知识。
第十二条 极端天气预报或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极端天气演变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防护措施:
(一)加密灾情监测、收集和调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会商研判;
(二)组织对易受极端天气灾害危害的场所和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视管护,及时采取拆除、清理、加固和隔离等措施;
(三)调度抢险救灾所需物资、装备,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清理抢险救灾通道;
(四)责令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地方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待命状态;
(五)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参加抢险救灾的准备;
(六)划定和宣布警戒区域,疏散、转移和安置易受极端天气灾害危害的人员,限制易受极端天气灾害危害的活动;
(七)及时发布有关灾害防范避险提示,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减灾救灾知识和技能,公布咨询、求救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极端天气影响期间,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和指挥机构的调度,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行业应当按照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或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必要时采取停课、停产、停工、停运和停业措施,并且为在岗工作人员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人员提供必要的避险防护。
第十四条 发生暴雨极端天气灾害,受影响区域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加密对暴雨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开展暴雨灾害气象风险预测、分析评估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暴雨灾害抢险,收集、报送灾情险情动态和应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等;
(三)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四)水利部门负责严密监测水库、堤防和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发现工程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导有关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的巡查排查工作,发生灾情或者发现险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调查和人员转移工作;
(六)城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防涝排涝工作;
(七)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物业小区的地下车库、地下通道和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巡查、排查,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八)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巡查,及时清除交通障碍物,抢修损毁公路交通设施,对发生公路塌陷、桥梁坍塌等重大险情的区域(路段)划定警戒区域并加强警戒;
(九)公安机关负责交通疏导、危险路段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协助转移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
(十)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或者其他旅游场所及时关闭并转移安置游客,并指导做好救灾工作;
(十一)农业农村、农机、糖业和林业部门,负责调度机具、人力,指导农户、有关农林企事业单位,采取排涝除渍、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禽畜和养殖设施等防灾措施;
(十二)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暴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干旱极端天气灾害,受影响区域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应急处置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加密干旱监测、预报和预警,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开展抗旱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评估,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的应急生活救助;
(三)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合理调度水量,必要时启动应急备用水源、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和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禽畜饮水,引导公众和企事业单位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四)农业农村、农机、糖业和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
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和森林病虫害预防工作;
(五)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干旱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团体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极端天气灾害应急处置决定、命令,主动避险并配合实施防御措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避灾能力,在极端天气灾害发生时开展避险自救互救。
鼓励有关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为受到极端天气灾害威胁的人员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极端天气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防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