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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6-1-15
    2. 【标题】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26年第1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xiaogan.gov.cn/c/www/gz/436060.jhtml

    7. 【法规全文】

     

    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孝感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 2026年1月15日 孝感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 2026年3月1日 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包含本市范围内的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交通信息采集和显示设备,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防撞减速设施、视线诱导和保护设施,以及专用供电、通信管网等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和服务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设置、合理布局、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所需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和镇(街)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负责孝南区、市高新区、市临空区已建成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公路交通信号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各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前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审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审查内容,邀请道路建设项目法人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审查,确保交通组织方案和配套建设的交通安全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防撞减速设施、视线诱导和保护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应由本级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等经费。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隔离护栏的日常清洗、保洁,负责城市道路沿线绿化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部门,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第七条 城镇道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组织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道路建设项目的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计划,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规划、设计文件;交通组织方案设计和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项目法人或者地方政府纳入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道路建设工程涉及交通组织设计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交通组织方式或者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应当事先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满足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项目法人根据道路规划及设计功能需要,预留交通安全设施供电、通信线缆和必要的接口。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人流、车流密集的特殊路段,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行人、车辆通行特点,规范、合理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及减速带等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十一条 道路沿线户外广告牌、管线的设置,应当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保持必要的距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巡查城市道路和公路沿线绿化隔离设施,对影响驾驶员视线、遮挡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剪或者移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绿化隔离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修剪或者移植。

    第十三条 因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等施工,需要临时迁移、调整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完毕,应当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第十四条 鼓励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交通安全设施的科技含量和使用效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新技术应用评估机制,对新技术在实际使用中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 道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时,建设内容涉及交通组织变更或者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验收备案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设施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查验。

    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道路工程经验收合格移交主管部门管养时,项目法人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属地人民政府纳入日常维护。

    未完成移交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项目法人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 对已投入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对在用交通安全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设施完好,并做好日常管护记录。

    第十八条 已投入使用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缺失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进行修复、更换或者排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疏导交通、指挥车辆和行人绕行等措施,并通知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或管理部门,同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以及通行需要,及时调整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对于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路段,在调整交通安全设施之前,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设施从路灯照明、城市供电等供用电设施取电的,路灯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及道路沿线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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