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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11-27
    2. 【标题】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15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wlmq.gov.cn/wlmqs/c119062/202512/04b0412ece9e4057a829d9102fb49f4b.shtml

    7. 【法规全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2025年11月2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   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向区(县)放权赋能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区域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活力,赋予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更多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向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赋予一批行政职权事项。

    市人民政府对委托实施的事项与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赋权程序,及时协调解决赋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相关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用得活;适时开展赋权事项运行效果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建议;要与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加强协调配合,按期完成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的交接工作,确保相关业务无缝衔接、平稳过渡。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要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担负起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服务人民群众的重要职责。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相关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项)




    附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决定赋予相关区(县)和国家级

    开发区行政职权事项目录(4项)



    序号

    赋权事项

    主管部门

    权力类型

    赋权方式

    承接主体

    1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委托

    乌鲁木齐县、沙依巴克区、米东区、达坂城区、新市区人民政府

    2

    村庄规划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政府内部管理事项

    委托

    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米东区、达坂城区、头屯河区、新市区人民政府

    3

    用地单位已取得用地分宗合宗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

    委托

    各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区

    4

    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审批

    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审批

    委托

    各区人民政府、三个国家级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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