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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6-1-19
    2. 【标题】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等
    6. 【法规来源】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phjr/202601/t20260119_3982162.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等


    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金〔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两新”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支持经营主体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推动形成有效投资,现就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支持范围。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按照相关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银行2026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政策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后续可视情延长实施期限。

      二、扩展支持领域。在支持工业、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文旅、老旧农机具等领域设备更新基础上,增加建筑和市政、用能设备、航空器材、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渔船、冷链设施、粮油加工、废弃物循环利用、小水电、消费商业设施、人工智能、养老等领域,加大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设备更新支持。

      三、增加经办银行。贴息贷款经办银行为26家,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优化贴息流程。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2026年1月31日前,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和地方性银行总行(以下简称省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2026年全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省级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行预拨贴息资金。省行按月汇总分支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审工作机制,集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并联并审、联合审核,强化审核结果互享互认,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出具审核结果。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不再对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日常审核。财政贴息不再以贷款获得再贷款支持为前提。

      五、做好资金结算。自2027年起每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上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和本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于2月2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向省级财政部门结算上年度并按一定比例预拨本年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及时向省行结算和拨付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银行贴息资金使用进度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六、做好资金清算。2029年1月31日前省行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原则上省级财政部门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七、强化组织实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共同抓好组织实施。对于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领域,中国人民银行给予再贷款政策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业管理部门指导地方做好设备更新项目审核。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做好审核把关。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向经营主体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增强经营主体体验感和获得感。

      八、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酌情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被贴息经营主体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向经营主体收回贴息资金;对与经营主体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经办银行要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九、规范信息报送。经办银行建立报表统计制度,经办银行总行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总局。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等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前期已印发政策文件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2026年1月1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经办银行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表.xls
    附件2.经办银行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审核申请表.xls
    附件3.经办银行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结算申请表.xls
    附件4.省级财政部门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需求和结算审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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