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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2003-4-2
    2. 【标题】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305281206020900

    7. 【法规全文】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402
    实施日期:20030402
    文  号:[2003]高检研发第10号
    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函)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IC电话卡的行为如何认定的请示》(辽检发研字[200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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