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
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
涉麻精药品犯罪典型案例目录
1.霍某贩卖毒品案——药店从业者违规高价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2.粟某丽贩卖毒品案——在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私自截留戒毒用麻精药品出售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3.廖某森贩卖毒品案——诊所经营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4.刘某杰走私、贩卖毒品,霍某洗钱案——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并出售,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5.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贩卖毒品案——“跑腿人员”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6.于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雷某贩卖毒品案——利用医院管理系统漏洞,套购麻精药品出售给吸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一
霍某贩卖毒品案
——药店从业者违规高价出售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霍某,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某药店实际经营者。
2022年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霍某从黑龙江省某医药有限公司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入氨酚曲马多片剂,并在河北省遵化市其经营的药店内销售。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期间,霍某在明知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将原有库存氨酚曲马多片剂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为牟取非法利益,霍某采用不在柜台摆放药品、拆除药品外包装等方式,以每盒40元、50元、53元不等的价格向闫某福、钱某佳、高某、宋某晶、艾某丽、赵某远、费某、王某、韩某飞、刘某等未提供处方的人员多次贩卖氨酚曲马多片剂共计1313盒(每盒12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37.5毫克),共计含盐酸曲马多590.85克,非法获利44 295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作为药店实际经营者且经营多年,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原有库存氨酚曲马多片剂存放于药店之外,销售时不核实购药者处方、拆除药品外包装,以3倍以上的价格多次向闫某福等10人频繁、大量售卖氨酚曲马多片剂,购药者经检测均呈曲马多阳性,可以认定霍某主观上明知氨酚曲马多片剂出售对象系吸毒人员,其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霍某大肆向未提供处方人员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精神药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霍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国家严厉打击和有效治理下,传统毒品逐渐价高难寻,一些吸贩毒人员转而寻求医疗用麻精药品替代滥用。药店从业者是医疗用麻精药品流通环节的重要“守门人”,承担着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重要职责。然而,个别药店经营者却为牟取非法利益,向吸毒人员大肆售卖麻精药品,将治病的药品变成害命的毒品。本案是一起药店从业者违规大肆贩卖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霍某作为药店经营者,明知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频繁、大量以高价向不具备购药资格的人员售卖,任由该药品流入涉毒渠道,在销售时存在拆除药品外包装、隐蔽存放等掩饰行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惩处。人民法院对霍某定罪处罚,不仅明确了相关行为的性质,也彰显了严惩此类犯罪的立场。
案例二
粟某丽贩卖毒品案
——在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私自截留戒毒用麻精药品出售牟利,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粟某丽,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粟某丽系吸毒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接受戒毒治疗。2025年1月,吸毒人员文某得知粟某丽可以凭社区药物维护治疗卡申领饮用美沙酮后,便提出向粟某丽购买美沙酮。之后粟某丽在上述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申领饮用美沙酮时故意不全部饮用,先后于1月7日、1月9日两次将私自截留的美沙酮装入小瓶卖给文某,非法获利共计51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丽非法贩卖美沙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粟某丽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粟某丽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美沙酮是一种阿片类镇痛药,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在严格且规范的医疗管控下,使用美沙酮口服液作为戒毒治疗药物,使戒毒者在相对平稳、无痛苦的状态下摆脱对海洛因等毒品的依赖。而一旦被带出脱离监管,流入毒品交易渠道,便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本案是国家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受助者利用治疗之机带出美沙酮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粟某丽作为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受助者,本应借助美沙酮摆脱毒瘾,逐步回归正常生活,但却将国家医疗福利当作牟利手段,在门诊服用时故意截留贩卖,破坏药物维持治疗制度。人民法院根据粟某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依法惩治麻精药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立场。同时,本案反映出维持治疗机构药品管控需进一步筑牢防线,避免成为滋养毒品流通的暗渠。
案例三
廖某森贩卖毒品案
——诊所经营者向未成年涉毒人员出售麻精药品,以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森,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四家诊所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核实购药者身份、无医生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诊所内,由其本人或其安排的诊所护士以每盒50元的价格先后向刘某华、廖某萍、肖某义等26名涉毒人员(其中包含4名未成年人)违规出售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共计509盒(每盒24片,每片含右美沙芬15毫克),共计含右美沙芬183.24克,非法获利25 388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森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为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仍在其经营的诊所内贩卖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廖某森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依法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廖某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系右美沙芬的药用形态,常用于治疗各种呼吸道感染引起的咳嗽,但滥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将导致产生幻觉甚至呼吸抑制,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因此,2024年7月1日,我国将右美沙芬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进行管制。医务人员作为麻精药品流通环节的把关者,依法负有管控麻精药品合法使用的职责,对严防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从业者非法贩卖麻精药品牟利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廖某森作为四家诊所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却在购药者未出具处方,甚至明知购药者有吸毒史、购买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系用于吸食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其经营的诊所内多次向26名涉毒人员违规出售,其中毒害多名未成年人,包括2名十三四岁的初中生,危害严重。人民法院根据廖某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严惩,既警示特定从业人员违规出售麻精药品即是违法犯罪行为,也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案例四
刘某杰走私、贩卖毒品,霍某洗钱案
——从境外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走私入境并出售,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杰,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霍某,男,2001年7月20日出生,无业。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杰明知“日医工0.25mg睡眠导入剂”(以下简称“日医工025”)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仍通过网络先后两次从日本购买“日医工025”共计9盒(900粒),并向海关申报为“钙片”,通过国际快递将上述药品邮寄至国内用于销售。刘某杰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在发布“售卖迷奸、偷拍药片、设备”等广告的群内寻找买家,或者与“阿宾”(身份不详)平台合作,由“阿宾”提供买家信息,向多人多次贩卖“日医工025”,销售金额共计54 550元。此外,刘某杰还先后两次向涉毒人员贩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得款1 650元。
被告人霍某于2024年5月20日明知其帮助“阿宾”收取的资金中含有毒品交易的赃款后,仍为“阿宾”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相关资金,并将收取的资金兑换成usdt(虚拟货币)转移给“阿宾”,涉及洗钱金额1.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杰从境外走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并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霍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该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刘某杰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刘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杰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霍某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三、典型意义
三唑仑系受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长期服用易产生身体和心理依赖,在被作为成瘾替代物滥用或者被用于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时属于毒品。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三唑仑等物质的催眠作用实施迷奸的案件时有发生。因国内管制严格,犯罪分子遂通过互联网联络境外卖家购买,经电子支付手段或者利用虚拟货币付款,伪装后利用国际快递走私入境,国外不法卖家也借机大肆向我境内销售牟利。本案是一起从境外走私精神药品入境后大肆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刘某杰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手段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在“迷奸、偷拍”群组中招揽买家,向多人多次贩卖,社会危害大。刘某杰等人采取境外聊天软件勾连,虚拟货币周转毒资,犯罪隐蔽性较强。人民法院对本案二被告人依法严惩,彰显了坚决打击此类涉麻精药品犯罪的严正立场。同时,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女性群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五
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贩卖毒品案
——“跑腿人员”受雇为吸贩毒人员代开麻精药品,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刚,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跑腿人员。
被告人马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驿站投递员。2015年12月22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卢某辉,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跑腿人员。
被告人马某义,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跑腿人员。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刚在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使用本人或他人身份证从吉林省延吉市的两家医院挂号购买上述药品。为大量获取阿普唑仑、佐匹克隆药品,陈某刚在跑腿人员微信群中发布消息,招揽他人到医院开药由其收购,马某、卢某辉、马某义看到消息后分别使用本人身份证多次到上述两家医院购买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并贩卖给陈某刚等人。期间,陈某刚多次向多人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 336盒(每盒20片,每片0.4毫克)、佐匹克隆1 645盒(每盒10片,每片7.5毫克),销售金额共计174 388元,从中非法获利47 000余元。马某共计贩卖阿普唑仑34盒、佐匹克隆51盒,非法获利3 740元;卢某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20盒、佐匹克隆500盒,非法获利14 426元;马某义共计贩卖阿普唑仑86盒、佐匹克隆28盒,非法获利4 38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某、卢某辉、马某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地位作用、认罪态度、退缴违法所得及立功表现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刚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卢某辉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三、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外卖骑手等“跑腿人员”已突破1 000多万人,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他们常年风吹日晒,穿梭大街小巷,用自己的努力和汗水给人们带来了便利和舒适。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麻精药品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涉毒人员为逃避打击,持续从医疗机构或药店获取麻精药品,以利诱方式招揽、雇用“跑腿人员”为其代开代购麻精药品,以致“跑腿人员”误入毒品犯罪歧途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是一起“跑腿人员”代开代购麻精药品被以毒品犯罪追责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刚等4名“跑腿人员”明知阿普唑仑、佐匹克隆属于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但为牟取暴利,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频繁在医疗机构挂号购药再贩卖,将原本用于治病救人的处方药变为毒品,实质上充当了毒品犯罪的“跑腿人”,最终触犯刑法。实践中,个别“跑腿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只是“帮忙买药”,实则为滥用人员持续获取毒品提供了便利,社会危害不容忽视。在此,提醒广大公众特别是骑手、外卖员、快递员等群体,要赚取“干净钱”,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心存侥幸为涉毒人员代开、代购、运送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面对这类请托务必果断拒绝,坚守法律底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类行为定罪处罚,体现了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的坚定立场。同时,也让公众清楚地认识到,任何未经合法授权的麻精药品买卖行为,均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六
于某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食麻精药品后驾车连续冲撞,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青,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无业。2017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5月6日被裁定假释,2020年4月15日假释考验期满。
被告人于某青为吸毒人员,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6月26日上午至27日下午,于某青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共计二十余支。27日18时许,于某青再次吸食上述电子烟后,在已经出现头脑发昏、反应迟钝等影响正常驾驶车辆的情形下,仍驾驶汽车从江苏省盐城市某商场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某路段时,于某青驾车逆向行驶,先撞到路东护栏,随即与蔡某军驾驶的汽车相撞,之后驶入非机动车车道撞倒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的智某宏,又行驶追尾张某安驾驶的汽车,仍未停车,撞击杨某停在路东的汽车后继续向南行驶,撞到谢某红驾驶的汽车后才停下,造成多车受损。于某青被人搀扶下车,其身体发抖、神志不清、走路不稳。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青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于某青血液、尿液、头发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其车上被扣押的烟弹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青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某青系累犯,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于某青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依托咪酯作为新近被列管的麻精药品,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听幻视等症状,对驾驶能力产生严重影响。吸食麻精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极易因驾驶能力下降肇事肇祸,危害公共安全。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吸食麻精药品后肇事肇祸案件。被告人于某青有吸毒史,案发前多次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已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其明知驾驶能力受损,会影响安全驾驶,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连续冲撞多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认定其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警示社会公众“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毒驾闯法网必将受到严惩。
案例七
雷某贩卖毒品案
——利用医院管理系统漏洞,套购麻精药品出售给吸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男,1990年8月20日出生,无业。2012年6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被告人雷某因外伤做手术后,到湖南省攸县某医院开具盐酸曲马多缓释片和阿普唑仑。2022年至2024年期间,雷某明知曲马多已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利用上述医院系统升级管理漏洞,在该医院先后办理多张诊疗卡,并在不同的门诊医生处以术后镇痛为由多次开具盐酸曲马多缓释片。2024年3月至5月,雷某三次各贩卖1盒盐酸曲马多缓释片给他人吸食,得款9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明知盐酸曲马多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仍非法售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雷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雷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针对案涉医院在麻精药品信息系统建设、接诊用药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及案涉医院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健全麻精药品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监管体系、加大宣传力度等,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规范管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获取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典型意义
医疗用麻精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使用得当是可以治病救人的“药”,非医疗目的的滥用就是“毒”,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也严重破坏社会的安全和稳定。盐酸曲马多缓释片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具有一定成瘾潜力,长期使用会导致依赖性。自2023年7月1日起,曲马多无论是单方制剂还是复方制剂均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反映了该物质的危害性。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医疗机构管理漏洞非法获取盐酸曲马多缓释片作为毒品替代物贩卖。本案被告人雷某利用医院系统升级管理漏洞,在同一医院办理多张诊疗卡,多次套购盐酸曲马多缓释片贩卖牟利,其行为严重违反麻精药品管理制度,严重破坏医疗秩序。人民法院根据雷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麻精药品犯罪的鲜明态度。同时,也提醒医疗机构注意防范吸贩毒分子乘隙而入,及时堵塞监管漏洞,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不断健全完善麻精药品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