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日照市健康影响评估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5-12-26
    2. 【标题】日照市健康影响评估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13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rizhao.gov.cn/art/2025/12/26/art_287348_78241.html

    7. 【法规全文】

     

    日照市健康影响评估管理办法

    日照市健康影响评估管理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健康影响评估管理办法


    日照市健康影响评估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26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范重大健康安全风险,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健康影响评估,是指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可能造成的健康影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策是指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等规划以及涉及公众健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评估范围清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 健康影响评估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理念,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科学评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影响评估体系,研究解决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提出健康影响评估申请。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第七条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对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可能的影响,对人群重点慢性病的发生发展可能的影响,对人群中毒和伤害发生可能的影响,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影响;

    (二)对空气、土壤、海洋、饮用水、食品等可能的影响,对人群健康生活方式、社会心理健康等可能的影响,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可能的影响;

    (三)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险可能的影响,对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可能的影响,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可能的影响;

    (四)其他可能对人群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的方面。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主要健康安全问题、影响因素及分布情况、居民健康需求及医疗卫生服务状况等,为调整、完善健康影响评估内容提供依据。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本级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

    第十条 重大政策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阶段向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健康影响评估的申请。

    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健康影响评估申请;

    (二)重大政策文本;

    (三)起草说明;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行政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发现重大政策属于评估范围 清单中应当进行健康影响评估而未进行的,告知同级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应当从健康影响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

    专家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资料分析、现场调查、检验检测等方法,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健康风险因素,出具评估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健康影响评估应当避免与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相重复。已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内容应当作为健康影响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健康影响评估时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形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重大政策起草单位应当对专家组出具的健康影响评估结论进行研究,根据评估建议进行修改完善,评估结论采纳情况反馈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健康影响评估结论和评估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核,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个人对在健康影响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运用协同办公等信息化平台,提高健康影响评估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健康影响评估工作,鼓励和支持对健康影响评估的技术规范、影响因素等进行科学研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