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12月2日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赵龙
2026年1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省设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分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个类别。”
二、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个省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3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2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七、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定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不再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款修改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九、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颁发证书、奖金,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
“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配。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的获奖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十、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科学技术奖奖励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项奖金数额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十四、对部分条文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经济社会效益”修改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的“15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分别修改为“15日”、“10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标点符号作相应修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