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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5-12-29
    2. 【标题】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60122/cb4eb8eb6e594acf972c65803e5edf30.html

    7. 【法规全文】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根据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和信报箱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管理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设置标准)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邮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置标准。

      第七条(单独建造的邮政设施)

      邮政企业根据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独建造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及邮件处理场所,并按规定设置邮筒(箱)。

      建设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设施所需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第八条(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

      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确定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面积和位置。

      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属于设置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供应价格按照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确定,不高于相应的综合成本价。

      第九条(邮政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信报箱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维护,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条(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征收部门应当以重建或者该区域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用房;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十一条(过渡安置)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重建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用房的,在用房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周转用房;征收部门不能提供的,可由邮政企业自行过渡,但征收部门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占用邮政设施,不得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监督)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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