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根据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邮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和信报箱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管理局)是本市邮政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邮政设施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邮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规划编制)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六条(设置标准)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邮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设置标准。
第七条(单独建造的邮政设施)
邮政企业根据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独建造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及邮件处理场所,并按规定设置邮筒(箱)。
建设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设施所需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第八条(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
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确定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面积和位置。
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属于设置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供应价格按照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确定,不高于相应的综合成本价。
第九条(邮政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邮政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制度,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信报箱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维护,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维护。
第十条(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征收部门应当以重建或者该区域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用房;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第十一条(过渡安置)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重建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用房的,在用房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周转用房;征收部门不能提供的,可由邮政企业自行过渡,但征收部门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占用邮政设施,不得妨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变邮政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监督)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