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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12-29
    2. 【标题】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2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60122/cb4eb8eb6e594acf972c65803e5edf30.html

    7. 【法规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龚正

      2025年12月29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5年12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删去第三款。

      (二)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2.将第六条修改为: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3.将第七条修改为:

      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抛锚、拖锚、掏沙、挖泥,但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疏浚作业的除外;

      (六)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高压、超高压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禁止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4.将第八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敷设管道,从事打桩、挖掘、顶进、钻探等活动;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从事打桩、挖掘、顶进、钻探等活动;

      (三)在低压、中压、次高压燃气管道设施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四)其他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5.将第十条修改为: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设施迁移方案。燃气企业应当在确保供气安全的前提下,配合实施燃气管道设施迁移。

      6.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7.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条标修改为“法律责任”,条文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其他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上海市燃气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中的“燃气管道设施运行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修改为“燃气企业”,“建设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修改为“《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第九条中的“安全保护范围”修改为“保护范围”,“安全控制范围”修改为“控制范围”;第十三条中的“应急处理预案”修改为“燃气管道设施事故处理预案”,“《上海市燃气灾害事故紧急处置预案》”修改为“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第十七条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将本办法中的“管道企业”均修改为“燃气企业”。

      (三)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删去第三款中的“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2.删去第三十四条。

      3.其他修改:

      将第一条中的“《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为“《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价格方面的规定执行”修改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中的“或者未通过信息系统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

      (四)上海市邮政设施管理办法

      1.将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和信报箱等。

      2.将第五条修改为:

      市邮政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编制包括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在内的邮政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3.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

      删去第二款。

      4.将第七条修改为:

      邮政企业根据邮政设施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单独建造的邮政营业场所以及邮件处理场所,并按规定设置邮筒(箱)。

      建设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等设施所需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依法划拨。

      5.将第八条条标修改为“配套建设的邮政设施”,条文修改为:

      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配套建设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确定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面积和位置。

      配套建设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属于设置面积标准范围内的,供应价格按照支持和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原则确定,不高于相应的综合成本价。

      6.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邮政企业应当对其设置的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信报箱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维护,房屋所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维护。

      7.将第十条条标修改为“征收补偿安置”,条文修改为:

      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征收部门应当以重建或者该区域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用房;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

      8.将第十一条条标修改为“过渡安置”,条文修改为: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重建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用房的,在用房交付前,征收部门应当提供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周转用房;征收部门不能提供的,可由邮政企业自行过渡,但征收部门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9.将第十四条条标修改为“法律责任”,条文修改为: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0.其他修改:

      在第一条中增加“《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将第四条中的“上海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政局)”修改为“上海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邮政管理局)”,“具体管理”修改为“监督管理”,“规划、建设交通、房地资源、市政等管理部门”修改为“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房屋管理等部门”;删去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和设置规范”;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市邮政局”修改为“邮政企业”;将第十三条中的“市邮政局”修改为“市邮政管理局”。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4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

      (二)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三)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暂行办法(1993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四)上海市宗教印制品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五)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六)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89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七)上海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2021年9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

      (八)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9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九)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1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十)上海市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4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

      (十一)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2004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十二)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2004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

      本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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