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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26-1-15
    2. 【标题】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6. 【法规来源】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151/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


      为继续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现就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短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四、享受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留存《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托育机构备案回执》、与社区组织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能够证明向所在社区管理居民提供服务的资料等备查。企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税费款,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二)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三)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六、民政、卫生健康、商务、财税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协同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省级民政、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定期向省级税务等部门共享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机构的必要信息,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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