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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

    1. 【颁布时间】2025-11-20
    2. 【标题】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jk.sdrd.gov.cn/#/details/ce8cf3d6-08d3-4de5-a1c4-4c9d08e3f0e3?text=&title=%E6%BB%A8%E5%B7%9E%E5%B8%82%E4%BF%9D%E6%8A%A4%E4%BC%A0%E6%89%BF%E5%90%95%E5%89%A7%E6%96%87%E5%8C%96%E6%9D%A1%E4%BE%8B&searchType=0

    7. 【法规全文】

     

    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

    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

    山东省滨州市人大常委会


    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


    滨州市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条例

    (2025年10月30日滨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吕剧文化,推动吕剧文化传播与交流,促进本土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吕剧文化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吕剧,是指起源于山东省博兴县等地,由山东琴书发展而来,以鲁北地区方言为表演语言,以板腔体为主要音乐形式,以四平腔、二板为主要唱腔,具有独特表演风格的传统地方戏曲。

    本条例所称吕剧文化,是指以吕剧为核心,涵盖其艺术形式、历史传承、社会功能、审美价值及相关民俗活动的特色地域文化。

    第三条 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吕剧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相关实物、场所:

    (一)吕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以及民俗、方言;

    (二)与吕剧相关的化妆技艺以及乐器、服饰、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吕剧相关的历史场所、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四条 保护传承吕剧文化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吕剧文化保护传承规划,支持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以吕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提升保护传承水平。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经费,支持吕剧文化资源调查、剧目创作、人才培养、设施建设、理论研究、艺术创新、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繁荣发展吕剧文化事业。

    第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大数据、档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吕剧行业协会,服务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吕剧文化保护传承:

    (一)举办吕剧演出、提供设施场地、赞助吕剧活动、支持

    吕剧传播推广等;

    (二)整理、翻译、出版吕剧文献、典籍、影像等;

    (三)捐赠吕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等;

    (四)资助其他吕剧文化保护传承活动。

    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九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吕剧资源调查,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形式,开展吕剧档案资料、口述历史、珍贵实物以及相关技艺的收集归档、抢救和保护工作,建立吕剧文化数据库,同步提升信息共享水平。

    博物馆、档案馆以及专门从事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对相关档案资料、珍贵实物等进行征集、收购,做好数字化记录和存储。

    第十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吕剧文化资源名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吕剧文化资源名录应当载明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吕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并将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吕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吕剧技艺展示、传授以及创作、研究等活动;

    (二)自主选择、培养吕剧传承人;

    (三)依法使用相关的实物、场所和资料等;

    (四)依法获取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五)对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吕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保存吕剧知识、技艺和有关实物、资料;

    (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吕剧后继人才;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吕剧资源调查;

    (四)参与有关吕剧文化保护传承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十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吕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三)组织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吕剧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吕剧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吕剧编剧、导演、舞美、音乐、表演、经营管理等人才培育。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吕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鼓励吕剧院团与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培养吕剧人才。

    第十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吕剧人才引进政策,完善吕剧人才引进、管理、使用制度。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吕剧相关职称评审向优秀人才倾斜,推行吕剧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

    国有吕剧院团应当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演出数量和质量,合理确定吕剧从业人员收入分配和福利保障。

    第十七条 吕剧创作应当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市场,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和时代特征。

    吕剧院团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演出条件、不同群体观演需求、版本多样化的优秀剧目。

    鼓励吕剧院团之间、吕剧和其他剧种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提升吕剧创作、演出质量。

    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吕剧院团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引导创作人以版权登记等形式及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吕剧惠民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吕剧院团开展惠民演出和其他公益性活动等。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将吕剧普及教育内容纳入校本课程,加强吕剧教育教学。

    鼓励专业院校、吕剧院团、吕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家等进社区、进村(居),开展吕剧普及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每年十月第三周为吕剧文化宣传周。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吕剧文化宣传周、传统节日、重要节会等,组织开展吕剧传播推广、展示展演、参观体验等活动,加强吕剧文化传播。

    鼓励和支持吕剧对外文化交流,提升吕剧的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吕剧数字化传播,利用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创作手段和表现形式,开发沉浸式交互体验等数字化场景应用,增强吕剧传播效果。

    鼓励和支持吕剧院团创作适合线上观演的吕剧动漫和影视作品,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发展吕剧演播新业态。

    鼓励各类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平台,广泛传播、推广、普及吕剧文化。

    第二十三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吕剧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吕剧文化与孙子文化、黄河文化、红色文化等特色资源融合开发,打造具有影响力的区域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品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吕剧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市场潜力的吕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吕剧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文化建设规划,合理配置演出剧院和传习场所,支持吕剧文化博物馆、陈列馆等特色展馆建设。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展室,用于吕剧文化的展示、传承、收藏和研究。

    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吕剧演出市场的监管,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演出活动,培育健康良好的吕剧演出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吕剧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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