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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10-31
    2. 【标题】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szrd.gov.cn//v2/zx/szfg/content/post_1621811.html

    7. 【法规全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二〇三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二、《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1998年2月1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港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1月3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四、《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五、《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六、《深圳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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