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12-4
    2. 【标题】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sgrd.gov.cn/lfzw/fgzlk/202512/t20251211_936647.html

    7. 【法规全文】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

    广东省韶关市人大常委会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的决定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查了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丰江流域协同保护的决定



    (2025年10月30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区域协同立法的精神,加强与河源市对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本市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

    本市新丰江流域,是指新丰县马头镇、梅坑镇、黄磜镇和丰城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新丰江干流,梅坑河、双良河、羌坑河、大席河等一级支流,小正河、朱峒河、西坑河、鱼梁水、石角水等二级支流,林石河、杨梅水、立溪水、矮陂河等河道的集水区范围。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下列重大事项: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生态补偿;

    (三)水污染突发事件;

    (四)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联席会议每年适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三、新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丰江流域的协同保护工作,执行联席会议决定。

    新丰县人民政府应当与东源县人民政府、连平县人民政府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新丰江流域保护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四、市人民政府、新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新丰江流域的水、土壤、大气等污染的防治和监管力度,严控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

    五、市人民政府、新丰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公开新丰江流域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保护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新丰江流域保护提供便利。

    六、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新丰江流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新丰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新丰江流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东源县人民政府、连平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七、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八、市人民政府应当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新丰江流域生态环境联合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或者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河源市人民政府通报。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河源市人民政府对新丰江流域水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联动执法,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新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东源县人民政府、连平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新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河源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新丰江流域监督协作机制,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十一、本决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