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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5-11-27
    2. 【标题】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4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xinxiang.gov.cn/zwgk/public/6638640/9674708.html

    7. 【法规全文】

     

    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新乡市人民政府令44号《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0月21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5年11月27日

    新乡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雷电灾害防御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村(居)民雷电灾害防御认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提高学生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依法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宣传雷电灾害防御知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配合并参与雷电灾害防御活动,根据雷电灾害相关预警信息和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应急准备,依法服从有关部门的应急指挥,在雷电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雷电防护装置,有权对破坏、损坏雷电防护装置的行为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发生频次、分布情况和灾害风险评估等因素,划定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制定防范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依法向社会发布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雷电相关预警信息。

    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将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向社会传播,提醒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传播时应当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前款规定的项目位于已经完成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区域内的,不再单独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有效利用的原则,组织雷电监测网建设。

    大型油气储存基地应当配备应用雷电预警系统,鼓励使用智能化雷电预警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

    第十二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市、县(市)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十五条 南太行旅游景区、宝泉旅游度假区等旅游景区内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备),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采取雷电灾害防御措施。

    百泉、比干庙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纳入文物建筑维护、修缮和管理的内容,按其防雷级别安装符合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满足对古建筑的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建筑物防雷标准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人或者房屋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雷电防护装置管理内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产权人可以与物业服务人补充约定。

    第二十条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推动与焦作市、鹤壁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协作机制,统筹编制雷电易发区划、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布设雷电监测站网,在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加密建设雷电监测设施,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升三市边际地区雷电灾害防御综合能力。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焦作市、鹤壁市气象主管机构,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交流共享雷电监测信息,互通雷电相关预警信息,协同开展雷电灾害调查鉴定、执法检查等工作。

    鼓励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与焦作市、鹤壁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开展业务交流,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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