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5年11月19日资阳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赵浩宇
2025年12月1日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从事经营性取土和采石(砂)等活动;
(二)禁止新建排污口;
(三)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须配套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
(四)禁止在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
(五)禁止使用限用农药或者滥用化肥;
(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施肥养鱼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地表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与保护水源无关的码头;
(三)禁止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四)禁止清洗机动车辆;
(五)禁止游泳、旅游、垂钓;
(六)禁止通过隔离设施进入一级保护区从事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七)禁止一切种植养殖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搬迁计划,依法组织搬迁,原有宅基地复垦后用于生态涵养林建设。”
三、删除第十六条,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征收或者征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生态绿化工程建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绿化树种以生态树种为主,禁止栽植经济林木和其他影响水生态环境的树种,已有经济林木应当逐步改造为生态树种,禁止采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林木。”
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第(三)项修改为:“定期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定期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质信息。”
五、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严格依法办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土地供应等手续;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地下水资源的调查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依法查处违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六、删除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将条文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中无主语的表述补充主语“市、县(区)人民政府”。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阳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