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交通运输部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5°~10° 90
10°~20° 30
20°~30° 15
第五节 安全设备
第27.1411条 通用要求
(a)机组应急使用的所需安全设备,例如照明弹和自动充气救生筏投放装置,必须易于接近。
(b)必须备有存放所需安全设备的设施。该存放设施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布置得使安全设备可以直接取用,而且其位置明显易见;
(2)防止安全设备由于受到本规定第27.561条中规定其惯性载荷而导致损坏。
第27.1413条 安全带
每一安全带必须装有金属对金属的锁扣装置。
第27.1415条 水上迫降设备
(a)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要求的应急漂浮和信号设备,必须满足本条要求。
(b)救生筏和救生防护用品必须经过批准,而且必须安装得便于机组和乘客使用。救生防护用品的存放设施,必须容纳供每个乘员使用一套的救生防护用品,此救生防护用品应申请水上迫降的合格审定。
(c)每个自动投出或者由驾驶员投出的救生筏,必须用一条绳索将它系留在旋翼航空器的旁边。此绳的强弱,必须保证由它所系留的空救生筏在旋翼航空器沉入水中之前断开。
(d)每个信号装置,在使用中必须保证不造成危害,而且必须安装在方便易取的位置。
第27.1419条 防冰
(a)为获得进入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合格审定,必须表明满足本条的要求。
(b)必须演示旋翼航空器在其高度包线内,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附录C中确定的,连续最大和间断最大结冰条件下能安全运行。必须根据旋翼航空器的运行要求进行分析,以确认防冰系统足以满足旋翼航空器不同部件的要求。
(c)除本条(b)款规定的分析和实际评价外,还必须通过旋翼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在测定的自然大气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以及为确定防冰系统足够效能所必需的下述一种或者多种试验,来表明防冰系统和它的部件的有效性:
(1)部件和部件模型的试验室干燥空气试验,或者试验室模拟结冰试验,或者两者的组合;
(2)整个防冰系统或者系统的单个部件,在干燥空气中的飞行试验;
(3)旋翼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在测定的模拟结冰条件下的飞行试验。
(d)本条的防冰规定,可视为主要适用于机体。至于动力装置的要求,包含在本规定的E章中。
(e)必须明确或者提供一种方法,用以确定旋翼航空器关键部件上的结冰情况。除非另有限制,否则此方法必须昼夜有效。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说明这种确定结冰情况的措施,且必须包含旋翼航空器在结冰条件下安全运行必需的资料。
第27.1435条 液压系统
(a)设计
每个液压系统及其元件,必须能承受液压载荷及任何预料的结构载荷而不会产生永久变形。
(b)试验
每个液压系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验证。当进行耐压试验时,系统的任何部分不得有损坏、失灵或者产生永久变形的现象。每个系统的试验载荷必须至少为该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
(c)蓄压瓶
在防火墙的发动机一侧不得安装液压蓄压瓶或者增压油箱,除非它是构成发动机整体的一部分。
第27.1457条 驾驶舱录音机
(a)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要求的每台驾驶舱录音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其安装必须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1)通过无线电在旋翼航空器上发出或者收到的通话;
(2)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通话;
(3)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旋翼航空器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4)进入耳机或者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者进近设备的通话或者音频识别信号;
(5)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c)款(4)项(ⅱ)目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6)使用经批准的数据信息集的所有数据链通信(如果安装了数据链通信设备),数据链信息必须作为通信设备的输出信号被记录,该通信设备将信号转换为可用数据。
(b)本条(a)款(2)项的录音要求,可用下列装置之一来满足:
(1)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麦克风,麦克风要安装在最佳位置,能够记录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行的通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他机组成员面向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时的通话。
(2)在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处安装一只持续供电或者声控的唇式麦克风。本条规定的麦克风必须置于上述位置,并且如有必要,需对录音机的前置放大器和滤波器进行调整或者补偿,以便在飞行中驾驶舱有噪声条件下记录和重放的录音通信是可懂的。可懂程度必须经过局方批准,评价可懂程度时可以把记录反复播放,用听觉或者视觉进行判断。
(c)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将本条(a)款规定的通话或者音频信号根据不同声源分别记录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来自正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麦克风、耳机或者扬声器。
(2)第二通道,来自副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麦克风、耳机或者扬声器。
(3)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麦克风,或者在正、副驾驶员工作位置的持续供电或者声控的唇式麦克风。
(4)第四通道:
(ⅰ)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麦克风、耳机或者扬声器;
(ⅱ)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麦克风,如果其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取(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款(4)项(ⅰ)目中规定的工作位置,或者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ⅲ)来自驾驶舱内与旋翼航空器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麦克风,如果其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取。
(d)每台驾驶舱录音机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ⅰ)其供电应来自对驾驶舱录音机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者应急负载的供电;
(ⅱ)尽可能长时间保持供电,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操作。
(2)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录音机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3)应备有音响或者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录音机工作是否正常。
(4)无论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安装在独立的盒子内还是组合单元,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停止工作。
(5)具有符合下列要求的独立电源:
(ⅰ)提供10±1分钟的电源来支持驾驶舱录音机和安装在驾驶舱的区域麦克风;
(ⅱ)安装位置尽可能靠近驾驶舱录音机;
(ⅲ)当由于电气汇流条的正常关断或者任何其他断电导致驾驶舱录音机的所有其他电源中断时,驾驶舱录音机和驾驶舱安装的区域麦克风能够自动切换至该电源。
(e)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使记录毁坏的概率减至最小。
(f)如果驾驶舱录音机装有抹音装置,其安装设计必须使误动的概率以及在坠撞冲击时抹音装置工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g)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是鲜橙色或者鲜黄色。
(h)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要求同时具有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只要符合本条中的其他要求和本规定中关于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
第27.1459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a)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要求的每台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从满足本规定第27.1323条、第27.1325条及第27.1327条中适用精度要求的信号源,获取空速、高度和航向数据。
(2)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应安装在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范围之内。
(3)(ⅰ)其供电应取自对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或者应急负载的供电;
(ⅱ)尽可能长时间保持电力,又不危及旋翼航空器的应急操作。
(4)应备有音响或者目视装置,能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是否正常在存储介质中记录数据。
(5)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备有自动装置,在坠撞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6)无论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式飞行数据记录器是安装在独立的盒子内还是组合单元内,任何记录器以外的单一电气故障,不能使驾驶舱录音机和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都停止工作。
(b)每个不可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必须能将坠撞冲击导致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的概率减至最小。
(c)应建立飞行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与正驾驶员仪表上相应读数(考虑校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必须覆盖航空器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和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d)每个记录器容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外观为鲜橙色或者鲜黄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3)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者连接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坠撞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e)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要求同时具有驾驶舱录音机和飞行数据记录器时,只要符合本条中的其他要求和本规定中关于驾驶舱录音机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
第27.1461条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
(a)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符合本条(b)款、(c)款或者(d)款的规定。
(b)设备中的高能转子必须能承受因故障、振动、异常转速和异常温度所引起的损伤。此外,还需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转子机匣必须能包容住由高能转子叶片破坏所引起的损伤;
(2)设备控制装置、系统和仪表设备,必须合理地保证在服役中不会超过影响高能转子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须通过试验表明,含高能转子的设备能够包容住高能转子在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起作用时能达到的最高转速下产生的任何破坏。
(d)含高能转子的设备,必须安装在当转子破坏时,既不会危及乘员安全,也不会对继续安全飞行产生不利影响的部位。
G章 使用限制和资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7.1501条 通用要求
(a)必须制定本规定第27.1503条至第27.1529条所规定的每项使用限制以及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限制和资料。
(b)必须按照本规定第27.1541条至第27.1589条的规定,使这些使用限制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可供机组成员使用。
第二节 使用限制
第27.1503条 空速限制:通用要求
(a)必须制定使用速度范围。
(b)当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转速、功率或者其他因素的函数时,必须制定与这些因素的临界组合相对应的空速限制。
第27.1505条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1)不小于74.08千米/小时(40节)(校准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种值中的小者:
(ⅰ)按照本规定第27.309条制定的最大前飞速度的0.9倍;
(ⅱ)按照本规定第27.251条和第27.629条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倍;
(ⅲ)证实的前行桨叶桨尖达到M数效应时最大速度的0.9倍。
(b)VNE可以随高度、旋翼转速、温度和重量变化,如果:
(1)同时采用的变量不超过这些变量中的两个(或者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不超过两个);
(2)这些变量(或者综合一个以上这些变量的仪表指示值)的范围大到足以使VNE可以有一个实用和安全的变化。
(c)对于直升机,稳定的无动力VNE表示为VNE(无动力),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这一速度可以制定成小于本条(a)款制定的VNE:
(1)VNE(无动力)不小于有动力VNE和用以满足下列要求的速度的平均值:
(ⅰ)对于单发直升机,按照本规定第27.65条(b)款的要求;
(ⅱ)对于多发直升机,按照本规定第27.67条的要求。
(2)VNE(无动力)为下列之一:
(ⅰ)一个恒定的空速;
(ⅱ)比有动力VNE小的一个恒定值;
(ⅲ)申请合格审定的部分高度范围为一个恒定空速,而其余高度范围比有动力VNE小的一个恒定值。
第27.1509条 旋翼转速
(a)无动力(自转)的最大值
无动力旋翼最大转速必须制定成不超过下列两种值中小者的95%:
(1)按照本规定第27.309条(b)款确定的最大设计值;
(2)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b)无动力最小值
无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的105%;
(1)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2)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c)有动力最小值
有动力时旋翼最小转速必须制定成:
(1)不小于下列两种值中大者;
(ⅰ)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小转速;
(ⅱ)由设计验证所确定的最小值。
(2)不大于按照本规定第27.33条(a)款(1)项和(b)款(1)项所确定的值。
第27.1519条 重量和重心
必须将按照本规定第27.25条和第27.27条分别确定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制定为使用限制。
第27.1521条 动力装置限制
(a)通用要求
必须制定本条规定的动力装置限制。该限制不得超过发动机型号合格证中的相应限制。
(b)起飞工作状态
动力装置起飞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大允许进气压力(对于活塞发动机)。
(3)与本条(b)款(1)项、(2)项制定的限制相对应的功率在使用时间上的限制。
(4)如果本条(b)款(3)项规定的时间限制超过两分钟,则用气缸头、冷却剂出口或者滑油温度容许的最大值来限定。
(5)涡轮发动机在申请合格审定整个使用范围内的大气条件和燃气温度限制。
(c)连续工作状态
连续工作状态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按照本规定第27.1509条(c)款旋翼转速要求所表明的最小转速。
(3)涡轮发动机在申请合格审定整个使用范围内的大气条件和燃气温度限制。
(d)燃油品级或者牌号
必须规定最低燃油品级(对于活塞发动机)或者燃油牌号(对于涡轮发动机),此规定不得低于该发动机在本条(b)款和(c)款的限制范围内运转所要求的品级或者牌号。
(e)涡轮发动机的扭矩
主旋翼由涡轮发动机驱动,且传动系统中无扭矩限制器的旋翼航空器按照下列规定:
(1)如果发动机能够输出的扭矩大于下面的任一值,必须确定发动机扭矩限制:
(ⅰ)设计的旋翼传动系统所能传递的扭矩;
(ⅱ)按照本规定第27.547条(e)款表明的主旋翼系统设计所能承受的扭矩。
(2)按本条(e)款(1)项所确定的发动机扭矩限制,不得超过本条(e)款(1)项(ⅰ)或者(ⅱ)目所制定的扭矩。
(f)外界温度
对于涡轮发动机,必须制定外界温度限制(如果装有防寒装置,包括对该装置的限制),该限制应为表明符合本规定第27.1041条至第27.1045条有关冷却规定时的最高外界大气温度。
(g)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运行,其时间不多于分钟。使用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h)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运行,其时间不多于30分钟。使用30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i)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除非另经批准,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使用必须限于多发涡轮动力的旋翼航空器一台发动机失效后的继续飞行。使用连续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j)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许用于多发涡轮动力的且合格审定使用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仅用于一台发动机失效或者预防性停车后其余发动机的继续使用。必须表明在使用了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后,通过本规定附录A的第A27.4条以及《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附录A的第A33.4条适用的检查和其他相关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损伤。使用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时间段必须限于不超过30秒。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k)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工作状态
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只允许用于多发涡轮动力的且合格审定使用额定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且仅用于一台发动机失效或者预防性停车后其余发动机的继续使用。必须表明在使用了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后,通过本规定附录A的第A27.4条以及《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附录A的第A33.4条适用的检查和其他相关程序,可以容易探明任何损伤。使用额定2分钟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功率的任何时间段必须限于不超过2分钟。还必须受下列限制:
(1)最大转速不得大于:
(ⅰ)旋翼设计所确定的最大值;
(ⅱ)在型号试验期间表明的最大转速。
(2)最高允许的燃气温度。
(3)最大允许的扭矩。
第27.1523条 最小飞行机组
必须考虑下列因素来规定最小飞行机组,使其足以保证安全运行:
(a)每个机组成员的工作量;
(b)有关机组成员对必需的操纵器件的可达性和操作简易性;
(c)按照本规定第27.1525条核准的运行类型。
第27.1525条 运行类型
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者结冰条件)按照对适用的合格审定要求的符合性演示和所装设备来制定。
第27.1527条 最大使用高度
必须制定受飞行、结构、动力装置、功能或者设备特性限制所允许使用的最大高度。
第27.1529条 持续适航文件
申请人必须根据本规定附录A编制局方可接受的持续适航文件。如果有计划保证在交付第一架旋翼航空器之前或者在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完成这些文件,则这些文件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可以是不完备的。
第三节 标记和标牌
第27.1541条 通用要求
(a)旋翼航空器必须具有:
(1)本规定第27.1545条至第27.1565条中所规定的标记和标牌;
(2)如果具有不寻常的设计、使用或者操纵特性,为旋翼航空器安全运行所需的附加的信息、仪表标记和标牌。
(b)本条(a)款中规定的每一标记和标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示于醒目处;
(2)不易擦去、走样或者模糊。
第27.1543条 仪表标记:通用要求
每一仪表标记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当标记位于仪表的玻璃罩上时,有使玻璃罩与刻度盘盘面保持正确定位的措施;
(b)每一弧线和直线有足够的宽度,并处于适当的位置,使驾驶员清晰可见。
第27.1545条 空速表
(a)每个空速表必须按照本条(b)款规定作标记,且标记要位于相应指示空速位置。
(b)必须作下列标记:
(1)一红色线:
(ⅰ)除直升机外的旋翼航空器,标在VNE处;
(ⅱ)对于直升机,标在VNE(有动力)处;
(ⅲ)对于直升机,标在VNE(无动力)处。如果VNE(无动力)小于VNE(有动力),且两者同时显示,则VNE(无动力)红色线标记必须与VNE(有动力)红色线标记做明显区分。
(2)[备用]
(3)对警告范围,用一黄色范围。
(4)对正常使用范围,用一绿色或者无标记范围。
第27.1547条 磁航向指示器
(a)在磁航向指示器上或者其近旁必须装有符合本条要求的标牌。
(b)标牌必须标明在发动机工作的平飞状态该仪表的校准结果。
(c)标牌必须说明上述校准是在无线电接收机打开还是关闭的情况下进行的。
(d)每一校准读数必须用增量不大于45°的磁航向角表示。
(e)如果一个磁航向指示器的不稳定,因电器设备工作会具有大于10°偏移,则标牌应标明哪些电气负载或者哪些负载的组合工作时能引起大于10°的偏移。
第27.1549条 动力装置仪表
每个所需的动力装置仪表,根据仪表相应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最大安全使用限制和(如有)最小安全使用限制,必须用红色线标示;
(b)正常使用范围必须用绿色或者无标记范围标示;
(c)起飞和预警范围必须用黄色范围或者黄色线标示;
(d)发动机或者旋翼因振动应力过大而需加以限制的转速范围必须用红色范围或者红色线标示;
(e)所有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或者批准的使用范围必须标记,使其与本条(a)款至(d)款的标记有明显的区别,但30秒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限制可以不作标记。
第27.1551条 滑油油量指示器
滑油油量指示器必须标出足够密的刻度,以便迅速而准确地指示滑油油量。
第27.1553条 燃油油量表
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3.8升(1美加仑)或者该油箱容积的5%中之大者,则必须在其油量表上从校准的零读数到平飞中所读得的最小读数用红色弧线标示。
第27.1555条 操纵器件标记
(a)除飞行主要操纵器件和功能显而易见的操纵器件外,必须清晰地标明驾驶舱内每一操纵器件的功能和操作方法。
(b)对动力装置燃油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必须对燃油箱转换开关的操纵器件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每个油箱的位置和相应于每种实际存在的交输供油状态的位置;
(2)为了安全运行,如果要求按特定顺序使用某些油箱,则在此组油箱的转换开关上或者其近旁必须标明该顺序;
(3)对多发旋翼航空器的每个阀门操纵器件必须作出标记,指明相应于所操纵的发动机的位置。
(c)对可用燃油容量必须作如下标记:
(1)对无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燃油油量表上标出系统的可用燃油量,除非:
(ⅰ)由驾驶员易于获取的其他系统或者设备提供;
(ⅱ)包含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的限制章节。
(2)对有转换开关的燃油系统,必须在转换开关附近指明对应转换开关每个位置可供使用的可用燃油量。
(d)对附件、辅助设备和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有下列要求:
(1)对每一重要的目视位置指示器,如指示旋翼桨距或者起落架位置的指示器,必须给予标记,以便在任何时候,每个空勤人员都能确定与指示器有关的构件位置;
(2)每个应急装置的操纵器件必须为红色,并必须标示使用方法。
(e)对装有可收放式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须在驾驶员清晰可见处标明收放起落架时的最大飞行速度。
第27.1557条 其他标记和标牌
(a)行李舱、货舱和配重位置
每个行李舱和货舱以及每一配重位置必须装有标牌,说明按装载要求需要对装载物作出任何限制,包括重量限制。
(b)座椅
如果一个座椅能承受的最大容许重量低于77公斤(170磅),标明该较低重量的标牌必须永久地固定在座椅的结构上。
(c)燃油和滑油加油口采用以下规定:
(1)必须在燃油加油口盖上或者其近旁作如下标记:
(ⅰ)“燃油”字样;
(ⅱ)最低燃油品级(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ⅲ)许用燃油牌号(对于涡轮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ⅳ)压力加油系统的最大许用加油压力和最大许用抽油压力。
(2)在滑油加油口盖上或者其近旁必须标有“滑油”字样。
(d)应急出口标牌
每个应急出口的标牌和操作手柄必须是红色的。每个应急出口操作手柄附近必须有一标牌清楚地指明出口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27.1559条 限制标牌
必须有一个驾驶员能清晰可见的标牌,其上写明旋翼航空器经批准的运行类型(例如目视飞行规则(VFR)、仪表飞行规则(IFR)、昼间、夜间或者结冰条件)。
第27.1561条 安全设备
(a)在应急情况下由机组操作的每个安全设备的操纵器件,例如自动投放救生筏的操纵器件,必须清晰地标明其操作方法。
(b)装有灭火瓶、信号装置或者其他救生设备的位置,例如锁柜或者隔间,必须相应作出标记。
第27.1565条 尾桨
尾桨必须有标记,以便在正常昼间地面条件下,可清晰地看到桨盘。
第四节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第27.1581条 通用要求
(a)应提供的资料
必须为每架旋翼航空器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该手册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本规定第27.1583条至第27.1589条要求的资料;
(2)由于设计、使用或者操纵特性而为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b)经批准的资料
在本规定第27.1583条至第27.1589条所列适用于该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的每一部分内容必须提供、证实和批准,并且必须单独编排,加以标识,将其同该手册中未经批准的部分清楚地分开。
(c)[备用]
(d)目录表
根据手册的复杂程度,如有必要,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有目录表。
第27.1583条 使用限制
(a)空速和旋翼限制
必须提供在其相应指示器上或者附近标示空速和旋翼限制所需的资料,必须解释每一限制和颜色标记的含义。
(b)动力装置限制
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本规定第27.1521条要求的限制;
(2)对限制的解释(当需要时);
(3)按照本规定第27.1549条至第27.1553条的要求对仪表作标记所需资料。
(c)重量和载重分布
必须提供本规定第27.25条和第27.27条分别要求的重量和重心限制。如果允许多种可能的装载情况,则必须包括有关的说明,以便遵守限制。
(d)飞行机组
当要求飞行机组成员多于一人时,必须提供按照本规定第27.1523条确定的最小飞行机组的人数及其职能。
(e)运行类型
必须列出经批准的旋翼航空器及其所装设备依据的每一种运行类型。
(f)[备用]
(g)高度
必须提供按照本规定第27.1527条制定的高度和限制因素说明。
第27.1585条 使用程序
(a)手册中使用程序部分,必须包含所有正常和应急程序的资料,包括起飞、着陆程序及有关空速在内的保证安全运行所需的其他资料。手册必须包含所有适用资料,包括:
(1)在试验中使用的起飞场地类型和相应的每种离场爬升速度;
(2)在试验中使用的着陆场地类型及相应的进场和下滑空速。
(b)对于多发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为安全起见,燃油系统需按照本规定第27.953条规定独立供油的每种运行状态的资料,同时提供将燃油系统配置成表明符合该条要求的说明。
(c)对于按照本规定第27.1505条(c)款制定VNE(无动力)的直升机,必须提供解释VNE(无动力)的资料和在全部发动机失效后减小空速至不大于VNE(无动力)的程序。
(d)[备用]
(e)如果任一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超过该油箱容积的5%和3.8升(1美加仑)中的大者,必须提供资料指明,在平飞时当油量指示器读数为“零”时,不能在飞行中安全使用该油箱的任何数量的余油。
(f)必须提供关于每个油箱可用燃油总油量的资料。
(g)必须提供在本规定第27.71条中规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空速和旋翼转速。
第27.1587条 性能资料
(a)对于旋翼航空器,必须提供按照本规定第27.49条至第27.87条和第27.143条(c)款和(d)款确定的下列资料:
(1)确定高度-速度包线的足够资料。
(2)有关资料:
(ⅰ)稳定的爬升率及下降率、有地效及无地效悬停升限、及相应的空速和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计算的高度和温度影响。
(ⅱ)对每个高度和温度条件,旋翼航空器能够在不低于8.74米/秒(17节)全方位风下,安全地有地效和无地效悬停的最大重量。这些数据必须被明确引用到相关悬停图表。此外,如果存在重量、高度和温度的其他组合,按此提供了性能资料,并且此时旋翼航空器在最大风速情况下不能安全着陆和起飞,则使用包线的那些部分和适当的安全风条件,必须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中给出。
(ⅲ)对于活塞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表明符合本规定第27.1041条至第27.1045条冷却规定的相应最高大气温度的资料。
(ⅳ)以本规定第27.71条确定的最小下降率和最佳下滑角所对应的速度及条件自转时,下滑距离随高度而变化的资料。
(b)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必须包含:
(1)在手册性能资料中,用以满足与本规定第27.51条中规定的起飞重量和高度有关的任何资料;
(2)按照本规定第27.65条(a)款(2)项(ⅰ)目确定的起飞水平距离。
第27.1589条 装载资料
如果乘员重量取任何有可能的值,而处在按照本规定第27.25条确定的最大和最小重量之间的可能装载情况会导致重心超过第27.27条规定的任一极限,则对每一个这种可能情况都必须有装载说明。
H章 附 则
第27.2001条 施行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2年7月2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1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4月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0号修改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
A27.1 一般规定
(a)本附录规定本规定第27.1529条所要求的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要求。
(b)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发动机和旋翼(以下统称产品)的持续适航文件,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要求的设备的持续适航文件,以及所需的有关这些设备和产品与旋翼航空器相互联接关系的资料。如果装机设备或者产品的制造商未提供持续适航文件,则旋翼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含上述对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必不可少的资料。
(c)申请人必须向局方提交一份文件,对如何分发申请人或者装机产品和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更改资料,进行说明。
A27.2 格式
(a)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提供资料的数量,将持续适航文件编成一本或者多本手册。
(b)手册的编排格式必须实用。
A27.3 内容
手册的内容必须用中文或者局方接受的其他语言编写。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下列手册或者章节(视适用而定)以及下列资料:
(a)旋翼航空器维修手册或者章节
(1)概述性资料,包括在维修和预防性维修所需范围内对旋翼航空器特点和数据的说明。
(2)旋翼航空器及其系统和安装(包括发动机、旋翼和设备)的说明。
(3)说明旋翼航空器部件和系统如何操作及工作的基本操作和使用资料(包括适用的特殊程序和限制)。
(4)关于下列细节内容的勤务资料:维修点、油箱和流体容器的容量以及所用流体的类型、各系统的适用压力、检查和勤务的接近口盖位置、润滑点位置和使用的润滑剂、勤务所需设备、牵引说明和限制、系留、顶起和调水平的资料。
(b)维修说明
(1)旋翼航空器的每一部分及其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旋翼、附件、仪表和设备的定期维修资料,该资料提供上述各项应予清洗、检查、调整、试验和润滑的荐用周期,并提供检查的程度,适用的磨损允差和在这些周期内推荐的工作内容。但是,如果申请人表明某项附件,仪表或者设备非常复杂,需要专业化的维修技术、测试设备或者专家才能处理,则申请人可以指明向该件的制造商索取上述资料。荐用的翻修周期及其与适航限制章节必要的相互参照也必须列入。此外,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包含旋翼航空器持续适航所需维修频次和范围的维修大纲。
(2)说明可能发生的故障、如何判别这些故障以及对这些故障采取补救措施的检查排故资料。
(3)说明拆卸与更换产品和零件的顺序和方法以及应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的资料。
(4)其他通用程序说明,包括系统地面运转试验、对称检查、称重和确定重心,顶起和支撑以及存放限制程序。
(c)结构检查口盖图和无检查口盖时为获得检查通路所需的资料。
(d)在规定要作特种检查(包括射线和超声波检验)的部位进行特种检查的细节资料。
(e)检查后对结构进行防护处理所需的资料。
(f)关于结构紧固件的所有资料,如标识、报废建议和拧紧力矩。
(g)所需专用工具清单。
A27.4 适航限制章节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包括标题为“适航限制”的章节,该章节应单独编排并与文件的其他部分明显地区分开来。该章节必须规定型号合格审定所要求的强制性更换时间、结构检查时间间隔和相关结构检查程序。如果持续适航文件由多本文件组成,则本条要求的适航限制章节内容必须列入主要手册中。申请人必须在该章节显著位置清晰声明:“本适航限制章节已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规定了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有关维修和运行的条款所要求的维修内容,如果局方已另行批准使用替代的大纲则除外。”
附录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
Ⅰ 通用要求
正常类直升机在未满足本附录规定的设计和安装要求时,不得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规定的仪表飞行规则(IFR)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Ⅱ 定义
(a)VYI表示仪表飞行时的爬升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爬升要求时,用它代替VY。
(b)VNEI表示仪表飞行时不可超越速度,在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最大速度限制要求时,用它代替VNE。
(c)VMINI表示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以表明符合仪表飞行时最小速度的限制要求。
Ⅲ 配平
在所有经批准的适合于该型号仪表飞行规则的空速、功率状态和形态下,必须能将周期变距、总距和航向操纵力配平到零。
Ⅳ 纵向静稳定性
(a)通用要求
在本附录Ⅳ(b)或者(c)(视适用而定)规定的重量和重心临界组合情况下,直升机必须具有确实的纵向操纵力静稳定性。杆力必须随速度变化,以便速度有显著变化时驾驶员能明显地感觉到由此引起的杆力的变化。对于批准单驾驶的情况下,在本附录Ⅳ(b)规定的每一种配平条件下,当操纵力缓慢松释时,空速必须恢复到配平速度的10%范围内。
(b)对批准单驾驶的情况
(1)爬升
必须在整个速度范围内爬升表明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爬升时的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是在VYI速度配平;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ⅲ)在VYI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或者最大连续功率,取小者。
(2)巡航
必须在0.7~1.1VH(或者VNEI,如果VNEI比VH小)的整个速度范围内,在不超过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时表明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在0.9VH或者0.9VNEI(取小者)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所需的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3)小速度巡航
必须在0.9VMINI~1.3VMINI或者到配平速度加37.04千米/小时(20节)(取大者)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以1.1VMINI配平,并将功率调整为该速度平飞所需的功率;
(ⅱ)起落架收起(如果是可收放的)。
(4)下降
必须在配平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以0.8VH或者0.8VNEI(或者对于起落架放下情况为0.8VLE)(取小者)配平;
(ⅱ)以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米/秒(1000英尺/分)所需的功率;
(ⅲ)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5)进场
必须在0.7倍推荐最小进场速度到高于推荐最大进场速度37.04千米/小时(20节)的整个速度范围内,表明稳定性。此时:
(ⅰ)直升机在推荐的一个或者多个进场速度配平;
(ⅱ)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适用);
(ⅲ)保持3°下滑角所需的功率和保持经批准的最陡进场梯度所需的功率。
(c)对批准最小飞行机组为双驾驶的直升机,必须满足本附录Ⅳ(b)(2)和(b)(5)的要求。
Ⅴ 横向-航向静稳定性
(a)在整个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航向静稳定性必须是正的。在配平状态进行直到±10°侧滑角的直线稳定侧滑时,除配平点附近的小范围侧滑角区域外,航向操纵量必须随侧滑角增大而连续增加。在直到该机型最大适用侧滑角的更大角度,增加航向操纵量必须能够使侧滑角增大。必须能够在不需要特殊的驾驶技巧及警觉,保持平稳飞行。
(b)在整个经批准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围内,在配平状态±10°范围的侧滑中,横向操纵动作或者操纵力必须不得有驾驶员能感觉到的负的上反稳定性。纵向周期杆随侧滑的移动不得过大。
Ⅵ 动稳定性
(a)对批准的单驾驶情况
(1)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荡,必须在不大于1个周期内衰减到原振幅的1/2;
(2)周期等于或者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荡,必须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衰减到原振幅的1/2;
(3)周期等于或者大于10秒但小于20秒的任何振荡,必须是衰减的;
(4)周期等于或者大于20秒的任何振荡,不得在20秒内达到两倍振幅;
(5)任何非周期性响应,不得在6秒内达到两倍振幅。
(b)对批准最小飞行机组为双驾驶的直升机
(1)周期小于5秒的任何振荡,必须在不大于两个周期内衰减到原振幅的1/2;
(2)周期等于或者大于5秒但小于10秒的任何振荡,必须是衰减的;
(3)周期等于或者大于10秒的任何振荡,不得在10秒内达到两倍振幅。
Ⅶ 增稳系统
(a)如果采用增稳系统,该增稳系统的可靠性必须考虑到增稳系统发生故障的影响。发生任何妨碍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增稳系统失效状态,必须是概率极不可能的。对增稳系统中凡未经表明是概率极不可能的失效状态,需表明:
(1)在经批准的仪表规则运行限制内的任何速度或者高度,出现失效或者故障时,直升机仍可安全操纵。
(2)直升机整个飞行特性允许在不超出驾驶员能力的情况下长时间仪表飞行。影响操纵系统的其他不相关的可能故障,必须予以考虑。此外:
(ⅰ)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应满足本规定B章中操纵性和机动性要求;
(ⅱ)飞行操纵、配平及动稳定性特性,不得受损到低于允许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的水平;
(ⅲ)在整个实用飞行包线内,应满足本规定B章中纵向静稳定性及航向静稳定性要求。
(b)增稳系统必须设计成在正常运行中或者一旦出现故障或者失效时,假定在适当的时间内开始了纠正动作,不可能引起飞行航迹的危险偏离或者在直升机上产生危险的载荷。装有多路系统时,必须考虑相继产生的故障情况,除非已经表明故障出现是不可能的。
Ⅷ 设备、系统及安装
基本设备及安装必须符合本规定第29.1303条、第29.1431条和第29.1433条及下列例外和补充要求:
(a)飞行和导航仪表
(1)用陀螺稳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照本规定第29.1303条(h)款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2)用满足本规定第29.1303条(g)款(1)项至(7)项要求的备用姿态指示器代替按照第29.1303条(g)款要求的转弯仪。对双驾驶布局,必须指定其中一个驾驶员的主指示器作为备用。如果有备用蓄电池并具有足够隔离措施,则可用飞机电源系统充电。
(b)其他要求
(1)无论旋翼航空器是否按照在结冰条件下运行进行合格审定,对于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所必需的可能受到结冰不利影响的仪表系统和其他系统,在《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附录C规定的连续最大和间断最大结冰条件下,必须具有足够的防冰措施。
(2)在发电系统内必须具有使任一发生危险过压的电源自动断开励磁,并将其从主汇流条自动切断的装置。
(3)每一种所需的使用能源(电、真空等)的飞行仪表,必须具有与仪表成一体的目视装置以指示有无足够的供能。
(4)当需要采用完成同样功能的复式系统时,每个系统必须成套、成路和分立,使系统之间在实体上分隔开,以确保单一故障不对其他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5)对带动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处所需飞行仪表的系统规定如下:
(ⅰ)对于气压系统,只有正驾驶员需要的飞行仪表可以连接到该系统上;
(ⅱ)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者设备不得连接到副驾驶员工作的系统上,除非有措施保证,附加的仪表、系统或者设备发生任一失灵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不可能),所要求的飞行仪表仍能继续正常工作;
(ⅲ)设备、系统和安装必须设计成,当发生任何单个故障或者故障组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极不可能),无需增加机组成员的动作,仍能保留一组可供驾驶员使用的、由仪表提供的、对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显示(包括姿态、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对单驾驶布局,必须为需要静压源的仪表提供选择备用静压源的装置,并且该备用静压源必须经过校准。
Ⅸ 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
必须提供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或者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仪表飞行规则(IFR)补充规定,并应包括:
(a)限制
批准的仪表飞行规则(IFR)的飞行包线,仪表飞行规则(IFR)飞行机组的组成,更改后的运行类型,以及经批准的直升机仪表飞行规则(IFR)时的精确进场最陡梯度。
(b)程序
正确使用仪表飞行规则(IFR)系统所需的资料,以及当增稳系统或者电气系统失效时所推荐使用的操作程序。
(c)性能
如果VYI与VY不同,则应提供申请批准的整个重量、高度和温度范围内,以VYI和最大连续功率爬升时的爬升性能。
Ⅹ 电子电气系统的闪电防护
电子电气系统闪电保护条款,见本规定第27.1316条。
附录C
A类旋翼航空器准则
C27.1 通用要求
小型多发旋翼航空器不能用于A类运行的型号合格审定,除非它除了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之外,还满足本附录所包含的设计安装和性能要求。
C27.2 适用的CCAR–29条款
除了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之外,必须满足《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的下列条款:
第29.45条(a)款和(b)款(2)项—通用要求
第29.49条(a)款—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
第29.51条—起飞数据:通用要求
第29.53条—起飞:A类
第29.55条—起飞决断点:A类
第29.59条—起飞航迹:A类
第29.60条—高架直升机场起飞航迹:A类
第29.61条—起飞距离:A类
第29.62条—中断起飞:A类
第29.64条—爬升:通用要求
第29.65条(a)款—爬升:全发工作
第29.67条(a)款—爬升:一台发动机不工作(OEI)
第29.75条—着陆:通用要求
第29.77条—着陆决断点(LDP):A类
第29.79条—着陆:A类
第29.81条—着陆距离:A类
第29.85条—中断着陆:A类
第29.87条(a)款—高度-速度包线
第29.547条(a)款和(b)款—主旋翼和尾旋翼结构
第29.861条(a)款—结构、操纵器件和其他部件的防火
第29.901条(c)款—动力装置
第29.903条(b)和(c)款—发动机
第29.908条(a)款—冷却风扇
第29.917条(b)款和(c)款(1)项—(旋翼传动系统)设计
第29.927条(c)款(1)项—附加试验
第29.953条(a)款—燃油系统的独立性
第29.1027条(a)款—传动装置和减速器:通用要求
第29.1045条(a)款(1)项、(b)款、(c)款、(d)款和(f)款—爬升冷却试验程序
第29.1047条(a)款—起飞冷却试验程序
第29.1181条(a)款—指定火区:包括范围
第29.1187条(e)款—火区的排油和通风
第29.1189条(c)款—切断措施
第29.1191条(a)款(1)项—防火墙
第29.1193条(e)款—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
第29.1195条(a)款和(d)款—灭火系统
第29.1197条—灭火剂
第29.1199条—灭火瓶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
不分页显示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