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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1. 【颁布时间】2025-11-7
    2. 【标题】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www.hebei.gov.cn/columns/e4a82431-5daf-4e1f-b7ff-80a68ad951b2/202511/25/49734a73-3b02-4ece-a7c2-cfd322513082.html

    7. 【法规全文】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25年1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5〕第9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或者隶属本省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校区)、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省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先进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引导优秀人才竞相从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
    第五条 省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省教育行政部门承办。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每4年评审一次,分别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可以申请省教学成果奖:
    (一)属省内首创并在省内外处于领先水平;
    (二)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取得显著成效,具有推广价值。其中,申请二等奖应当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申请特等奖和一等奖应当经过4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第七条 申请省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经费、技术等保障。
    申请省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
    第八条 申请省教学成果奖的,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有关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省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和驻本省的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及其个人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学校直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联合申请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依照本条相关规定进行申请或者推荐。
    第九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教学成果进行评审。
    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省内外享有一定声誉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审专家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出的省教学成果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或者评审的教学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推荐或者评审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成果推荐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成果推荐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省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落实,统筹省级教育资金安排。
    第十四条 省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获得省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由有关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工作人员在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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