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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11-28
    2. 【标题】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tjrd.gov.cn/xwzx/system/2025/11/28/030035585.shtml

    7. 【法规全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1982年4月3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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