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八十二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1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1998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