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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1. 【颁布时间】2025-11-28
    2. 【标题】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lfgl.sxrd.gov.cn:8013/web/#/details/da800df0af78081f3930b2d7ff8b5e2f?text=&title=%E5%BB%B6%E5%AE%89%E5%B8%82%E9%99%95%E5%8C%97%E6%B0%91%E6%AD%8C%E4%BF%9D%E6%8A%A4%E4%BC%A0%E6%89%BF%E5%8F%91%E5%B1%95%E6%9D%A1%E4%BE%8B&searchType=0

    7. 【法规全文】

     

    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陕西省延安市人大常委会


    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延安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



    (2025年9月29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传播发展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坚定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陕北民歌,是指流传于陕西省北部地区各类民间歌曲的统称。主要包括信天游、小调、号子等。

    第三条 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守正创新为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科技赋能的保护传承发展体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文物、文联、社科联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陕北民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陕北民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创作、传承、传播、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挖掘整理、创作研究、人才培养、捐赠捐助、志愿服务、提供设施等方式,参与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

    第八条 在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九条 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美学价值的陕北民歌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场所:

    (一)陕北民歌的歌词、歌谱、曲调;

    (二)陕北民歌的演唱技法、表演形式、伴奏技艺以及方言、民俗;

    (三)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乐器、服饰、道具等实物;

    (四)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村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等原生性文化生态空间;

    (五)与陕北民歌相关的文献档案、影音资料等;

    (六)其他需要保护传承发展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发展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陕北民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具体承担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与陕北民歌相关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二)推荐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

    (三)保护与陕北民歌相关的场所;

    (四)开展陕北民歌创作、传承、传播等活动;

    (五)为陕北民歌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陕北民歌资源调查,运用图文、影音等数字化多媒体方式,开展陕北民歌相关资料、口述历史、传承人情况、代表性实物以及技艺的收集归档、记录保存,建立陕北民歌资源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陕北民歌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延安时期形成的陕北民歌及相关音乐作品的挖掘、整理,研究与阐释其中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文化。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延安时期形成的陕北民歌及相关音乐作品承载的革命历史和延安精神。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濒危陕北民歌抢救性保护制度,制定认定标准,规范抢救流程,对濒临消失的原生态陕北民歌、革命歌曲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北民歌展示、传承、陈列等场所和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统筹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开展陕北民歌保护传承活动,合理布局陕北民歌演出空间,定期维护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鼓励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等设立陕北民歌传承、展示、展演场所。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认定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建立健全代表性传承人管理体系,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授徒、传艺、展演等传承活动;

    (二)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资源调查;

    (三)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四)参与陕北民歌公益性宣传。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代表性传承人发放补助、晋级、奖励、取消资格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陕北民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陕北民歌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化创意、文物保护利用等领域,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使用、激励机制,加大对陕北民歌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后备人才的培育力度,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十八条 教育、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陕北民歌进校园,鼓励和支持学校通过开设校本课程,成立陕北民歌社团、兴趣小组,举办展演展示等形式,增强学生对陕北民歌的认同、传承和弘扬意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陕北民歌表演团体等建立陕北民歌学习实践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开展人才培养和培训活动。

    鼓励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参与陕北民歌教学。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陕北民歌创作、导演、表演、评论人才的教育培训,通过汇演、展演、评比等方式,推动人才培养与创作实践相结合,选拔优秀人才,建立陕北民歌艺术人才库。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人才职称评审管理,规范职称评审程序,科学公正评价陕北民歌艺术人才政治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和业绩贡献。

    对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认可或者长期服务基层的优秀人才,可以适当放宽职称申报条件,对引进的高层次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开辟绿色通道,考核认定晋升职称。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艺人申报职称。



    第四章 传播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推广陕北民歌,结合节庆、民俗、会展、赛事等活动,组织开展陕北民歌国内外展演、研讨交流与合作,弘扬传播陕北民歌文化。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陕北民歌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展示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等方式广泛宣传、普及、推广陕北民歌。

    鼓励利用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开展陕北民歌公益性宣传。

    第二十三条 鼓励陕北民歌表演团体、代表性传承人等与互联网平台加强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培育发展线上演播展演等传播形式,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第二十四条 延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榆林市人民政府的沟通交流,围绕下列事项开展区域协作:

    (一)协同举办陕北民歌艺术活动;

    (二)协同开展创作研究、学术交流;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展示展演;

    (四)协同制定、实施人才培养计划;

    (五)协同创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研究基地;

    (六)其他需要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加强与周边地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升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水平。

    第二十五条 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传承、传播的陕北民歌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精神,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公序良俗。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陕北民歌表演团体、创作研究机构、从业人员,在陕北民歌的曲目创作、唱腔音乐、表演形式、舞台美术等方面开展创新实践,创作、编排、演出体现时代特征和群众喜爱的精品曲目。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陕北民歌与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陕北民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理利用优秀人文资源和优质自然资源,推出具有陕北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研学旅游线路产品。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将陕北民歌与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陕北民歌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艺术创意产品。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支持陕北民歌资源调查、创作展示、人才培养、品牌保护、理论研究、设施建设、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陕北民歌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陕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惠民演出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北民歌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陕北民歌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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