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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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办资管〔2025〕17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中国水权交易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水权制度建设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切实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维护用水权交易市场良好秩序,切实守好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底线,依据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用水权交易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我部制定了《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适用于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等各种类型的用水权交易。
二、对列入负面清单的情形,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禁开展相关交易。对负面清单之外的情形,按相关规定鼓励开展交易,有关管理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简化行政程序,降低交易制度成本,稳定交易市场预期,保障用水权正常交易。
三、《清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水利部将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清单》适时予以调整完善。各单位在执行《清单》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与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 马超 010-63202307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王俊杰 010-63204056
水利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14日
附件: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
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
1.用水权归属尚不明确的区域、取用水户、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不得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2.区域拟交易水量超过可用水量结余的,取用水户拟交易水量超过节约的取水权或有偿获得的取水权结余的,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拟交易水量超过用水权结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3.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规取用水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4.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相关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5.不符合节水有关规定要求的或者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6.拟交易双方因不具备天然或人工水力联系造成受让方无法使用转让方用水权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
7.拟交易双方监测计量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影响用水权交易水量交割与核算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8.在取用水领域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列为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的取用水户,在未完成信用修复前,禁止开展取水权交易。
9.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的,造成或加剧地下水超采的,以及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10.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