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
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已经2025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5年11月28日
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越国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城市历史文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南越国遗迹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南越国遗迹,是指南越国宫署遗址、南越文王墓、南越国木构水闸遗址等纳入本市南越国遗迹保护名录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第三条 南越国遗迹的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南越国遗迹的保护工作,将南越国遗迹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协调解决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南越国遗迹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南越国遗迹保护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南越国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林业园林、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越国遗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南越国遗迹保护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动态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南越国遗迹保护名录应当载明遗迹的名称、区位、保护级别、保护管理责任人、历史文化价值等信息。
新发现的与南越国相关的遗迹,经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纳入南越国遗迹保护名录。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公布。编制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划应当听取专家、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
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保护目标和原则;
(二)文化遗产构成要素;
(三)文化遗产综合评估;
(四)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重点、标准和具体措施;
(六)传承和利用措施;
(七)其他需要纳入保护规划的内容。
第七条 南越国遗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南越国遗迹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等控制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根据遗迹类型、保存状况及所在区域功能定位分类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南越国遗迹设置保护标志和说明牌等保护设施。
第九条 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南越国遗迹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遗迹本体进行修缮、保养、预防性保护和科学监测;
(二)协助开展遗迹的考古勘探、发掘以及考古资料整理、研究;
(三)在确保遗迹本体和出土文物安全的情况下,以现场展示、陈列展览、虚拟数字等形式向社会开放,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游客承载量和参观时间;
(四)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五)建立和完善日常管理、保护利用记录档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做好南越国遗迹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南越国遗迹所在地的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设立基金、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南越国遗迹保护工作。捐赠款物专项用于南越国遗迹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宣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南越国遗迹保护工作的情况和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在南越国遗迹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南越国遗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南越国遗迹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南越国遗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在南越国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不得破坏南越国遗迹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在南越国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污染南越国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禁止进行经营、仓储、处置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等可能影响南越国遗迹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对已有的污染南越国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依照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南越国遗迹的修缮、保养,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南越国遗迹的修缮,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及《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缮工程竣工后,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南越国遗迹的修缮,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组织和个人对南越国遗迹开展科学研究。
鼓励并支持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合作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行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和文化交流活动,提高社会对南越国遗迹的保护意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与南越国遗迹保护有关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的行为进行监督。
鼓励并支持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通过开展体验式、全景式、立体式等形式多样的展览活动,采用云直播、云展览、微视频等多种传播方式宣传优秀传统文化。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宣传和保护活动,创作和传播相关作品。
第十七条 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对南越国遗迹及其有关的史料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建立历史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实现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鼓励利用人工智能、数字化三维扫描、虚拟修复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南越国遗迹及其出土文物进行数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
第十八条 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鼓励利用南越国遗迹开展模拟考古、专题讲座、互动体验等校外实践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鼓励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采取自主开发、授权开发、联合开发、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并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鼓励和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开发。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南越国遗迹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越国遗迹保护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在确保南越国遗迹安全的前提下挖掘南越国遗迹旅游资源,推进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与旅游、城市推广有机融合。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与南越国遗迹保护利用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第二十一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建立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与国内外其他南越国遗迹所在城市在考古调查、修缮修复、科学研究、文物数字资源共享、展览展示、旅游开发、文化创意、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加强南越国遗迹的整体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 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措施,管理好南越国遗迹保护现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入南越国遗迹从事考察、参观、拍摄、施工等活动的,应当取得保护管理责任人同意,遵守法律、法规和遗迹保护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爱护文物及各项设施,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擅自在南越国遗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南越国遗迹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擅自修缮南越国遗迹,明显改变遗迹原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南越国遗迹修缮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南越国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南越国遗迹及其环境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在南越国遗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可能影响南越国遗迹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的,由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文物损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文物管理的工作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4日公布的《广州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