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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1. 【颁布时间】2025-11-5
    2. 【标题】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511/t20251127_4180518.html

    7. 【法规全文】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发现可能或者已经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塔台管制员)通报情况和机场拟采取的处置措施,认为有必要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运行管控的,提出相关建议:
    (一)跑道、滑行道、机坪道面严重破损或者处于不适航状态的;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表面有积水、积雪、雪浆或者结冰的;
    (三)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的;
    (四)跑道、滑行道或者机坪上有液体化学物质的;
    (五)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的,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
    (六)发现有疑似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的;
    (七)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者偏出跑道痕迹的;
    (八)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部分失效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九)消防救援和应急救护保障水平发生变化的;
    (十)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现新的障碍物、空飘物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的;
    (十一)机场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的;
    (十二)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群活动的;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在机场内发生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事件,或者发现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获知飞行员反映机场设施达不到标准或者其他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并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机场发生地面车辆和人员跑道侵入、跑道道面严重破损临时关闭、本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征候、航空器地面碰撞、机场内鸟击航空器征候、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影响机场运行、因故拒绝航班备降、航空器紧急事件启动集结待命及以上响应等情形时,机场运营人应当立即电话报告民航行政机关。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遵守机场使用手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场集团(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与其所属机场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运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定期开展评估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集团(公司)、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运行安全分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机场运行安全的中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飞行区从业人员进行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和业务培训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预留足够数量的备降机位,或者无故拒绝航班备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条 机场运营人及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擅自新增或者改变活动区场地、目视助航设施的功能及特性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照程序或者擅自关闭跑道、滑行道或者其一部分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跑道开放运行期间,未经管制员许可,车辆或者人员进入地面保护区或者机动区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未按照要求对道面进行巡查、维护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十条,未按照要求评估干跑道表面摩阻特性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当跑道或者其中一部分(累计长度大于100米)表面摩阻特性低于规定的最低摩阻力水平时,未按照要求通报塔台管制员,或者未及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未按照要求持续监测、评估和通报湿和污染跑道表面状况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六条,发现相关情形后未按照要求通报塔台管制员,或者未及时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的;
    (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六条,未按照要求暂停航空器起降或者通报机场运营人的。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未在保障作业中履行外来物防范职责或者及时移除外来物的;
    (二)机场运营人,有自用机坪、滑行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开展活动区道面清扫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外来物损伤航空器和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事件通报或者确认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精密进近坡度指示系统、进近灯光系统或者跑道灯光系统等进行飞行校验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未按照要求对助航灯光、标记牌、机坪泛光照明等的主要光学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检测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巡查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目视助航设施进行维护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零一条,未按照要求组织建立机坪车辆及设备的准入、使用、维护和退出管理制度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未按照要求指定试车、维修、清洗和除(防)冰作业区域并明确使用管理要求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未按照要求组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航空器除(防)冰保障单位建立航空器除(防)冰统一管理机制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未按照要求组织制定机坪作业车辆、设备停放管理制度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场运营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与机坪运行安全有关的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一十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坪运行管理职责,导致航空器刮碰事件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制作、更新和备案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未按照要求开展净空巡查和情况处置的。
    第二百零一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开展机场生态环境调研和飞行区内生态环境治理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未按照要求进行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情况巡视和驱赶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接报动物在飞行区内逃逸或者侵入飞行区后未及时处置,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未按照要求进行鸟击残留物收集和鉴定的。
    第二百零二条 航空货物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所载运动物在飞行区内逃逸时,未立即进行抓捕并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未制定机场场道除冰雪预案,或者未按照预案组织实施除冰雪工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未按照要求配备除冰雪设备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未按照要求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目视助航设施上的冰雪的。
    第二百零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实施不停航施工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机场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依据批准的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组织开展不停航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未制定或者未按照要求落实施工期间运行安全管控方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航空情报资料或者航行通告生效前开始施工的。
    第二百零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场运行安全隐患或者对航空器运行安全造成影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未遵守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未配备符合要求的不停航施工安全检查员,或者造成施工人员和车辆失管失控的。
    第二百零七条 机场运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至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航空地面服务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履行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职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九条 本规定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要求,适用于从事定期运输的通用航空企业。
    第二百一十条 本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总局于2007年12月17日以民航总局令第191号公布的《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11月16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2月1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7号公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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