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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10-15
    2. 【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3. 【发文号】金规〔2025〕2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governmentDetail.html?docId=1231212&itemId=861&generaltype=1

    7. 【法规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精算师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

      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是保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以下简称第四套生命表)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套生命表包括以下四类表:养老类业务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单一生命体表。

      二、保险公司在厘定产品费率时,应当结合第四套生命表和自身经验数据,根据产品的责任特征,按照审慎性原则确定死亡发生率。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自身经验数据的积累、研究与开发,不断提高产品科学定价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保险公司按照精算规定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最低标准时,死亡发生率应当采用第四套生命表。保险公司应当审慎判断产品主要责任,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类别,具体如下:

      (一)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以生存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养老类业务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二)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

      (三)终身寿险以死亡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四)其他类型产品,应当根据责任特征,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

      四、单一生命体表反映被保险人个体死亡发生率经验。保险公司可以借助单一生命体表开展研究,持续提升定价科学性。

      五、保险公司使用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和红利时,应当以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

      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使用精算规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盈余和红利的,可以以原行业生命表或者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但应当确保计算的公平性,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六、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发挥精算在风险保障与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厘定产品费率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时,应当对死亡发生率与实际经验可能存在的偏离度进行合理评估,并列明偏离度评估区间。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可检视、可计量的回溯机制,优化精算模型,定期开展回溯,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改进措施,提高精算的精准性。保险公司回溯发现死亡发生率背离偏离度评估区间的,应当在年度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相关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精算管理的内部决策机制。保险公司对产品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负有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存在未基于精算原理和审慎性原则选择适用生命表、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回溯调整、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问题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八、精算师协会应当持续做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研究编制工作,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强化对行业精算师队伍的管理,健全精算师职业道德评价及管理机制,督促精算师持续提升专业性、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确保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九、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8号)》同时废止。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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