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宿迁市人大常委会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宿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26号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3日起施行。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3日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8月27日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宿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删去第六十八条。
三、将第七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配置电梯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标准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
四、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业主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查处: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违反第十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违反第十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
五、删去第八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