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6号)
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的决定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审的《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口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
(2025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海口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属于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依法保护、守正创新,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动态保护、活态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环境。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研究、收藏、志愿服务以及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等形式,支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七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和认定,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系统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收集和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
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火山地质遗迹等重点区域和琼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华侨文化等特色文化遗产项目,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专项调查。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区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市级或者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调查情况组织评审并向社会公示,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组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并向社会公布。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场所、保护补助费用等方式,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的权利、义务、退出等具体规定,由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代表性项目目录应当包括本市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所有项目,并根据批准和认定的情况标明项目的名称、级别、类别、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简介等内容。
代表性项目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市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变更、调整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目录内容。
第十四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保护,并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等分类保护。
第十五条 旅游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以及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履行义务情况等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补助、资助、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或者合理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研究、创作、展示、展演、展销、旅游、体验、交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动。
鼓励、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专题展示馆或者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设施。
第十七条 旅游和文化、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承人可持续培养机制,激励青年传承人成长;支持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融入中小学校素质教育内容;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课程或者传承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建立传承教育实践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建立工作室、参与学校授课和教学科研等形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对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采集、储存、利用、展示等,并向国内外传播推广,促进社会化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文化艺术创作以及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等活动。
鼓励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和产业化的开发应用,培育网络视听、数字文创、数字衍生品等新型文化业态,丰富体验性文化消费模式。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础性保障和产业融合发展支持措施,引导、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演艺、商品、节庆品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培育旅游体验基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在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进行集中展示、展演、展销,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街区、旅游景区。
鼓励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特色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等。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开发或者参与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旅游、乡村旅游项目。
第二十二条 在冼夫人文化、东坡文化、丘濬文化、海瑞文化等历史文化以及琼崖革命文化、海洋文化、华侨文化、火山文化资源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的特定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和旅游项目,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品牌。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的展示、展演、展销等传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支持利用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农村文化室等公共设施组织开展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的展示、展演、展销等传播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体育馆、艺术馆、剧院等场地资源,统筹安排演出时段和场所,通过场租补贴、售票补贴等方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展示、展演。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以及设施规划建设中,体现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文化元素。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在本市进行展示、展演、展销等交流活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及相关产品、服务在境外进行展示、展演、展销。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机制,在调查研究、宣传展示、文旅融合等方面推动开展跨区域研究、交流和合作,协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