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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1. 【颁布时间】2025-9-24
    2. 【标题】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www.tyrd.gov.cn/xxfg/20250930/30259514.html

    7. 【法规全文】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专有部分:是指门户以内的房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

    (二)专有设备:是指门户(户表)以内,业主自用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设备等;

    (三)共用部位:房屋承重结构、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阳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内天井、户外墙壁、屋面、传达室、治安监控室、消防监控室、消防设备用房等;

    (四)共用设施设备:绿地、道路、化粪池、污水井、雨水井、垃圾中转站、电梯、房屋的排水管道、信报箱、消防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公用天线、露天停车场、非机动车库、公用设施设备用房等。

    第六十五条 各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服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企事业单位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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