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1. 【颁布时间】2025-7-30
    2. 【标题】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rhpt.scspc.gov.cn/flfgkgzd/local/1954757431972069376

    7. 【法规全文】

     

    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四川省自贡市人大常委会


    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

    (2025年6月26日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山体保护,促进山水人城和谐相融,优化人居环境,统筹保护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贡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规划扩展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和丘陵:
    (一)经地质作用形成,构建自然山水格局主要特征;
    (二)具有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洪排涝、生态保护等功能;
    (三)承载城市重要历史文化记忆;
    (四)具有其他特殊生态、经济、社会或者文化价值确需保护。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山体的破坏,保护和修复山体的地质地貌、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活动。
    第四条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是山体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山体保护协调机制,研究、协调解决山体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将山体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山体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山体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林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山体保护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加强山体保护的宣传和监督,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山体的意识。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山体保护。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空间管控要求的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生态环境、交通、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对山体的资源特点、生态功能、历史文化、风貌景观等进行分析评价,根据保护需要,可以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划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明确分区保护措施。
    保护规划可以划定保护山体周边的建设控制区,明确规划建设的管控要求。
    第十条 保护规划是实施山体土地用途管制、统筹山体保护与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山体保护名录;
    (二)山体保护范围及界线;
    (三)建(构)筑物空间形态要求;
    (四)与山体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及配套服务设施;
    (五)修复治理要求;
    (六)法定图则。
    保护规划草案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确需修改的;
    (二)因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的;
    (三)经市人民政府评估确需修改的。
    第十二条 山体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除依法批准建设的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市政、地震监测、环境监测、步行道、骑行道等公共基础设施,为保护山体所需的其他基础设施,以及满足原住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需要的设施以外,禁止其他建设行为。
    山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除前款规定以外,可以规划建设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文化旅游、体育运动、休闲游憩等设施,禁止其他破坏山体的建设行为。
    山体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区内,新建项目的建筑布局、风格等应当与山体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保护规划确定的重要视线廊道。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山体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封育保护、造林绿化、水土流失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制度,制定和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有害生物防控,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防治的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标明保护界线、责任人和举报方式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涂改、遮挡或者损毁保护标识。
    第十五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超出批准范围占用山体;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构)筑物;
    (三)擅自毁林开垦、挖山、采矿、采石、采砂等破坏山体完整性;
    (四)其他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六条 山体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单位制度。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山体管理的责任单位。既有权属单位又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是责任单位。权属单位与管理单位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明确其山体管理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责任单位应当自觉履行山体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山体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破坏山体的行为。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山体保护执法通报机制,定期开展山体保护联合执法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山体的修复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治理的原则。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因管理不当造成山体破损的,管理责任单位是修复治理的责任人;
    (二)因依法批准的建设活动造成山体破损的,建设单位是修复治理的责任人;
    (三)因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的,造成破损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修复治理的责任人;
    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因自然原因导致山体破损,确需人工修复治理的,由山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复治理。
    第十八条 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治理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等主管部门对山体修复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修复治理过程中,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第十九条 鼓励根据山体的生态特色、自然景观优势及文化资源,因地制宜发展主题文化游、深度研学游、科普游以及全民健身、休闲游憩等多元化业态功能,规划建设绿色生态体系,完善包含步行道、骑行道、休闲座椅、无障碍坡道、文化阅读空间、健康促进和精神文明宣传栏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山体的行为进行劝导和举报,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涂改、遮挡或者损毁山体保护标识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未恢复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因管理不当、建设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山体破损,修复治理责任人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修复治理方案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仍不修复治理或者期满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为修复治理,或者委托第三方修复治理,所需费用依法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编制和修改保护规划;
    (二)在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
    (三)未依法设置保护标识;
    (四)未依法查处山体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导致山体遭到破坏。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