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三江新区条例
宜宾三江新区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宜宾三江新区条例
宜宾三江新区条例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科教创新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七章 绿色低碳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保障和促进宜宾三江新区(以下简称三江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三江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活动。
三江新区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三条 三江新区应当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重要支撑平台,发挥“一带一路”建设和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节点优势,打造长江上游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创新型现代产业集聚区、国家产教融合建设示范区和四川南向开放合作先行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江新区建设发展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三江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措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动三江新区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三江新区应当在区域协同、城市转型、产教城融合、开放合作等方面探索改革、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成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三江新区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考核、评价、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宜宾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江新区管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宜宾市管理。
第八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履行三江新区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江新区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三江新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各项职能职责,按照三江新区管委会的规定,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三江新区发展需要,将三江新区管委会履行职能所需要的省级、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三江新区管委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明确规定不能授权或者委托的事项除外。
已经依法下放至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对应的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以清单形式依法赋予或者委托三江新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布。
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编制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精干的原则,在机构编制总量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调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三江新区管委会可以按照规定创新符合三江新区发展实际的选人用人、人才交流和薪酬激励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三江新区设立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应的行政管理职权。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统筹协调。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三江新区规划建设应当严格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构建集约高效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三江新区规划建设应当注重传承历史文脉和长江文化,融合优秀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彰显地区风貌特色。
第十三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应当完善规划管理和决策机制,组织编制三江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江新区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由三江新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程序报三江新区管委会批准。
经批准的三江新区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江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与周边区域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宜宾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三江新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支持三江新区深化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依法依规探索生态用地改革创新和土地混合开发利用。
对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以及纳入省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其他项目用地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宜宾市人民政府重点支持。
对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不足部分由宜宾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所需用地占用林地指标的,由宜宾市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第十五条 三江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三江新区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人员安置的具体工作。
三江新区管委会依法承担三江新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以及土地储备、供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地上和地下空间利用、片区开发和城市更新工作,突出产城融合发展,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区域内铁路、高速公路、枢纽场站、港口等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构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
省人民政府安排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支持三江新区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章 科教创新
第十七条 三江新区应当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完善科技创新服务,推进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
第十八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布局建设,依托相关科技创新中心和园区打造科技创新体集群。
第十九条 三江新区应当创新科技投入机制,加大对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投入,支持设立创新型企业和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
第二十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依法查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激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
第二十一条 三江新区应当健全区域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与省外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加快与省内创新平台的科技创新协同,实现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成果转化平台等创新资源共创共享。
第二十二条 三江新区应当推进大学城、科创城建设,支持高校聚焦产业需求设置特色专业,共建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在三江新区办学的高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三江新区应当围绕主导产业搭建校企协同合作平台,支持校企联合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熟化平台等,推进教育链、产业链与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学教研产城一体化全域发展新格局。
第二十四条 三江新区应当支持重点企业联合高校和院所共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五条 三江新区应当持续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各类人才到三江新区创新创业,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三江新区在人才分类评价、职称评审、岗位管理、薪酬待遇等方面探索试点。
第五章 产业集聚
第二十六条 三江新区应当坚持高端产业引领带动,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创新型现代产业集聚区。
第二十七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发展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器材等产业,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互融共促的产业成长体系。
第二十八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发展,建设长江上游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二十九条 三江新区应当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优势农业产业,构建城乡融合一体发展体制机制,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高效利用途径,加快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推进共同富裕。
第三十条 三江新区应当依法制定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在配套设施、技术创新、金融保障、人才引育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建设金融服务集聚区,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集聚三江新区。
第六章 开放合作
第三十二条 三江新区应当建设四川南向开放桥头堡,畅通西部陆海新通道,参与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等国际经济走廊建设,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开放合作。
第三十三条 三江新区应当发挥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宾综合保税区、国家临时开放水运口岸(宜宾港)等开放平台优势,深化对外开放合作,发展外向型产业园区,培育开放型企业,发展开放型经济。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三江新区承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产业推介、会议会展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三江新区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其他城市加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分工和协作,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第七章 绿色低碳
第三十六条 三江新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三江新区应当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双碳科技创新,服务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三江新区应当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交通,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三十七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植被修复工作,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探索生态价值转化实现路径。
第三十八条 三江新区应当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实施城乡供排净治一体化改革,提升长江、岷江等流域生态环境质量。
三江新区应当统筹实施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耗等措施,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第三十九条 三江新区应当与周边地区建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机制,加强大气污染、重点流域水污染协同治理,协同开展生态修复与环境监管。
第八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务服务运行标准化、服务供给规范化、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三江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 三江新区应当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三江新区应当统筹布局医疗卫生资源,构建现代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医疗养老服务水平。
三江新区应当完善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加快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参与,推进文旅协同、体教融合发展。
第四十二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建立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协调机制,构建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开放共享的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三江新区应当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防范化解各类社会风险。
第四十三条 三江新区应当加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三江新区聚集,推动宜宾三江中心法务区发展,打造高质量法律服务聚集地。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加强涉外法律风险识别,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三江新区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与管控,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在城市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方面推进信息化管理,提升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能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省级新区建设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