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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 【颁布时间】2025-9-30
    2. 【标题】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rhpt.scspc.gov.cn/flfgkgzd/local/1978761366340632576

    7. 【法规全文】

     

    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常委会


    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南充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5年8月23日南充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全民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其工作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属于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践行下列美德:
    (一)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
    (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
    (三)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
    (四)以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为主要内容的个人品德。
    第八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
    (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组织、遗体器官和遗体;
    (三)参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学、赈灾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参加文明风尚、生态环保和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参与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活动;
    (六)保护传承红色资源,传扬朱德、张澜、罗瑞卿、张思德等革命先辈事迹,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
    (七)弘扬崇德治家、廉洁齐家、实干兴家的清廉文明家风;
    (八)其他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九条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一)节约资源,避免水、电、油、气等资源的浪费;
    (二)保护自然,参加植树造林、养绿护绿等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三)低碳消费,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四)文明就餐,适量点餐,使用公筷公勺,实施“光盘行动”;
    (五)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
    (六)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实施生态殡葬,环保祭祀;
    (七)科学运动,全民健身,丰富体育活动形式,增强体质;
    (八)全民阅读,培养自觉阅读习惯,提高道德文化素养;
    (九)其他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轻声接打电话,控制手机以及其他电子设备外放音量;
    (三)开展广场舞、娱乐健身、网络直播、商业宣传等活动控制音量,规范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影响周围环境和城市公共形象;
    (四)在图书馆、博物馆等场馆内遵守保持安静等要求;
    (五)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设有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等庄严肃穆的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六)观看电影、演出、展览和体育比赛等文体活动,遵守礼仪规范和场馆秩序;
    (七)按照安全线、一米线等引导标识依次排队、等候服务,上下楼梯靠右通行,乘坐厢式电梯先出后进、扶手电梯依次站列;
    (八)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自觉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主动佩戴口罩;
    (二)履行传染病防控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三)遵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相关规定和禁烟标识引导;
    (四)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卫生设施;
    (五)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卫生;
    (六)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城乡社区和谐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避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友善处理邻里关系;
    (三)合理安全使用公共空间和公用设施设备;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换电;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和定点投放建筑垃圾,爱护公共环境;
    (六)按照规定为宠物接种疫苗,携带宠物外出时采取使用牵引绳、嘴套等安全措施,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等废弃物;
    (七)其他维护城乡社区和谐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文明出行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指示和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驾驶车辆在道路出入口和拥堵缓行路段时,互相礼让、有序交替通行,行经人行横道礼让行人;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车辆上下人时规范停靠,避免妨碍通行;
    (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驾车通过积水、泥泞或者扬尘路段时低速慢行;
    (五)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从乘车秩序,主动为老弱病残孕让座;
    (七)爱护共享车辆,规范使用,有序停放;
    (八)其他符合文明出行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遵守旅游场所管理规定,爱护文物古迹、自然风貌、旅游设施设备等文化旅游资源;
    (三)开展野外宿营、郊游踏青等户外活动,自觉清理产生的垃圾,消除火灾隐患;
    (四)遵守出国(境)旅游行为指南和当地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损害国家形象的行为;
    (五)其他符合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恪守师德,规范教学言行,关心爱护学生身心健康;
    (二)遵守学生守则,践行文明礼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爱护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
    (四)维护校园平安,防止、抵制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
    (五)其他符合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网络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文明上网,理性表达,维护安全、健康和清朗的网络环境;
    (二)尊重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抵制谩骂、侮辱、诽谤、恐吓等网络暴力行为;
    (三)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和恐怖、暴力、迷信、低俗、色情、赌博等不良信息;
    (四)互联网直播应当遵从公序良俗,保持良好声屏形象,文明互动、理性消费;
    (五)其他符合网络活动要求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完善奖惩制度,指导单位、基层组织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动态调整。清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结合实际情况,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发挥村民议事会、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和村规民约作用,推动乡风文明。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培训和管理,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商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理性消费的市场经营环境,依法治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等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加强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文明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监督,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教育等主管部门推动网络文明建设,完善互联网信息监测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预警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和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结合自身的功能特点,开展文明实践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配备爱心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加强巡查管理,及时劝导、制止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务服务、医疗服务、金融服务、景区服务、公共服务等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服务网点和窗口,优化办事流程,推广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的服务,发挥文明服务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和维护更新下列基础设施:
    (一)朱德同志故居纪念馆、张澜故(旧)居、罗瑞卿纪念馆、张思德纪念馆、南充革命烈士纪念馆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
    (二)公共交通场站、道路、桥梁、隧道、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礼让行人”标识等交通设施;
    (三)非机动车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窨井盖、道路照明、停车场及其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四)盲道、无障碍坡道、电梯等设施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急救设施;
    (五)体育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社区等公共场所的休闲健身娱乐设施;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志愿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志愿服务激励和保障机制,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维护其合法权益。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众人物等带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文明行为劝导队伍,开展劝导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红色文化、春节文化、丝绸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文明行为宣传栏目等方式,传播文明行为,引领文明风尚。
    鼓励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经营管理者,利用自身广告设施、广告介质传播文明行为,营造文明向上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扬)、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对其职工、会员做出的具有示范表率作用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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