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
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
山东省德州市人大常委会
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
德州市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条例
(2025年9月4日德州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品牌建设
第四章 融合发展与服务保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陵金丝小枣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和弘扬乐陵金丝小枣文化,促进金丝小枣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乐陵金丝小枣的资源保护、生产销售、品牌建设、融合发展、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乐陵金丝小枣,是指在国家公告的乐陵金丝小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种植的小型红枣类品种群,干果呈深红色,皱纹少而细浅,果皮光亮,果形饱满,肉质肥厚,富有弹性,口感细腻、清甜,丝色金黄透明。
本市行政区域内宁津县、庆云县等其他县(市、区)的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品牌带动、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的领导,将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项目、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解决保护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出台产业发展具体措施,做好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工作。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品牌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加工企业技术改造,生产加工能级提升等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乐陵金丝小枣市场流通、产销对接、电商企业培育等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挖掘和弘扬乐陵金丝小枣文化,促进文化旅游产业与乐陵金丝小枣产业融合发展等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的宣传推介,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乐陵金丝小枣的影响力。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七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种质资源普查,做好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利用等工作,加强枣树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管护,保护种质资源遗传多样性。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乐陵金丝小枣新品种选育、示范和推广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产、优质、抗逆品种,推进品种更新改良。
第八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划定乐陵金丝小枣核心保护区,制定相关指导意见,采取激励引导措施稳定种植面积,因地制宜扩大种植规模。
鼓励和引导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增强枣树保护意识,加强枣树管理,保护和利用好现有枣树资源,逐步增加枣树种植面积。
鼓励各类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及个人等通过土地流转、托管服务等方式加强对枣林的统一管理,防止枣林撂荒。
鼓励在房前屋后、沟渠路旁等零星空闲土地上种植乐陵金丝小枣树。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古枣树及其后备资源的普查、补充调查、建档、鉴定等工作,分别按照权限认定实行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枣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枣树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古枣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枣树。
本条例所称古枣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五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枣树。
古枣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枣树及其后备资源的保护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做好古枣树及其后备资源保护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已认定公布的古枣树,实施挂牌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明确养护责任,做好古枣树日常养护。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古枣树的保护利用,促进古枣树集中养护、统一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者认养古枣树。捐资保护、认养古枣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捐资、认养期限内的冠名权。
第十一条 禁止采伐古枣树。古枣树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因特殊情形需要采伐、移植古枣树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枣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枣树;
(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
(三)向古枣树灌注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古枣树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五)攀爬古枣树,在古枣树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
(六)破坏古枣树保护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损害古枣树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乐陵金丝小枣栽培、管理技术规程,采取示范带动、技术服务、培训指导等措施,引导生产者标准化种植。
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乐陵金丝小枣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在土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修剪采摘、采后处理、包装贮存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十三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指导乐陵金丝小枣林下经济发展,在不破坏枣林生态环境和影响枣树正常生长的前提下,结合土壤、气候、生态环境等实际,因地制宜发展林下经济,推广林禽、林药、林菌、林花、林蜂等复合型种植、养殖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增加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收益。
第十四条 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第十五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和技术指导服务,推进枣树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枣疯病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在枣疯病孳生地、源头区开展感病株治理、媒介昆虫防治及其宿主清除、环境整治等生态治理工作,防止枣疯病孳生和蔓延。
从事乐陵金丝小枣种植、管理、经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枣疯病、枣树新型病虫害或者疑似检疫性病虫害时,应当及时采取防止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六条 乐陵金丝小枣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采摘日期等信息。
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乐陵金丝小枣种植者建立生产记录。
第三章 生产销售与品牌建设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推动乐陵金丝小枣种植、管理、储存、加工等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品质的保护与管理,指导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乐陵金丝小枣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壮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乐陵金丝小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带动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经营主体和个体种植户之间采取订单生产、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个体种植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或者成立家庭农场。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工艺提升和产品研发,深入挖掘利用乐陵金丝小枣的皮、核、叶、花等副产物,研发保健品、药品、新型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延长拉伸产业链。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多元化发展,因地制宜引进并带动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品种枣类产业发展,推动形成以金丝小枣产业为主、多品种协同发展的产业态势,壮大产业规模。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乐陵市人民政府加强乐陵金丝小枣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完善冷链保鲜、仓储物流、电子商务和质量检测等配套服务功能。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在国内外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合理布设销售网点,采取直采直销、连锁经营、电商直播等方式,拓宽销售渠道。鼓励结合实际建设红枣综合交易中心、红枣期货交割库。
第二十一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乐陵金丝小枣品牌建设,建立健全品牌发展、保护、利用和推介运行机制,培育具有地域优势和特色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鼓励和支持举办小枣主题特色活动,宣传推介乐陵金丝小枣,提高品牌知名度。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品牌持有者参加品牌价值评估,参加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推介会等活动,宣传自有品牌。
第二十二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乐陵小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乐陵金丝小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
鼓励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
获准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并规范标注有关标志标识,保证产品品质和信誉。
第四章 融合发展与服务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入挖掘乐陵金丝小枣的历史、文化、品牌、生态、科技、社会价值,推动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与文化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乐陵金丝小枣产业的综合效益。
融合发展项目、活动和措施,均不得损害乐陵金丝小枣枣树资源、生态环境及其承载的文化价值。
宁津县、庆云县等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枣树资源和红枣产业现状,加强与乐陵金丝小枣产业的融合发展,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第二十四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乐陵枣林复合系统”国家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系统性保护,促进农业文化传承、农业生态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鼓励和支持枣树种植者通过挖掘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生产、生态和文化价值,发展休闲农业、林下经济等方式增加收入,拓展遗产功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乐陵金丝小枣文化的挖掘、传承和宣传,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传统工艺、民俗、文献、手稿的保护,拓展乐陵金丝小枣的社会教育、学术研究、文化体验等功能,扩大枣文化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开展乐陵金丝小枣主题的文学、文艺、文创等作品创作和文化交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金丝小枣资源开发特色旅游线路,打造乡村旅游、生态旅游、工业旅游、红色旅游等产品,培育特色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制作、推广乐陵金丝小枣盆景盆栽等工艺品和具有乐陵金丝小枣文化特色的文创产品。
第二十七条 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相关涉农资金,并综合运用财税政策、引导基金等措施,促进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提质增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融资、土地流转、企业联合等方式,参与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乐陵金丝小枣产业项目信贷投入,支持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乐陵金丝小枣目标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险种覆盖面。鼓励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购买保险产品,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乐陵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供雨情、风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监测信息,指导乐陵金丝小枣生产者科学防范气象灾害。
第三十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壮大科技推广、文化旅游、电商运营等人才队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咨询专家库,为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提供咨询意见。
鼓励和支持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参加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建立专家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小院等研发平台,开展技术合作,促进乐陵金丝小枣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乐陵金丝小枣及其制品质量安全检测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发布乐陵金丝小枣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鼓励乐陵金丝小枣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经营信息,实现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 市、乐陵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乐陵金丝小枣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名称、质量特色、标准符合性、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定期公开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衔接,及时通报和共享乐陵金丝小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侵犯乐陵金丝小枣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枣树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枣树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枣树死亡的,依照《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乐陵金丝小枣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