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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9-26
    2. 【标题】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jk.sdrd.gov.cn/#/details/5bb11a54565db210838d5a98dc8614fb?text=&title=%E5%B1%B1%E4%B8%9C%E7%9C%81%E4%BA%BA%E6%B0%91%E4%BB%A3%E8%A1%A8%E5%A4%A7%E4%BC%9A%E5%B8%B8%E5%8A%A1%E5%A7%94%E5%91%98%E4%BC%9A%E5%85%B3%E4%BA%8E%E4%BF%AE%E6%94%B9%E3%80%8A%E5%B1%B1%E4%B8%9C%E7%9C%81%E4%BA%BA%E6%B0%91%E4%BB%A3%E8%A1%A8%E5%A4%A7%E4%BC%9A%E8%AE%AE%E4%BA%8B%E8%A7%84%E5%88%99%E3%80%8B%E7%9A%84%E5%86%B3%E5%AE%9A&searchType=0

    7. 【法规全文】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5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不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各代表团应当严格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应当公开。”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十、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审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采用按表决器方式时,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采用举手方式。”

    十五、增加一章,作为第九章,章名为“公布”,共三条:“第七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选举的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主席团发布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主席团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大众日报和山东人大门户网站上刊载。”

    十六、删去第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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