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10-1
    2. 【标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
    3. 【发文号】安委办〔2025〕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6. 【法规来源】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510/t20251020_561978.shtml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防范遏制小型餐饮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通知

      安委办〔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近年来,吉林长春、宁夏银川、辽宁辽阳等地接连发生小型餐饮场所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小型餐饮场所监管责任缺失、安全管理不到位、本质安全条件较低、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不高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小型餐饮场所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切实举一反三,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系统治理,压紧压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小型餐饮场所要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定1名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组织实施本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方、出租方等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在订立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并履行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小型餐饮场所的属地消防管理责任,研究落实消防安全防控措施,解决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问题,明确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强化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有关燃气安全、动火作业、装饰装修材料、预案制定、广告牌匾审批等具体职责分工;明确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鼓励各地区将相关职责纳入部门权责清单,建立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发动各方力量,深入查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各地区要组织小型餐饮场所开展自查自改,对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见附件),重点围绕“疏散逃生、装饰装修、厨房安全、消防设施、培训演练”等方面,主动查改安全隐患,加强自律管理。要发动基层配合做好小型餐饮场所易发现、易处置消防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在小型餐饮场所集中区域的显著位置,提示常见风险隐患,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发动群众报告身边的安全隐患,实施群防群治。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以引导规范、预防纠正为主,综合施策,立行立改、闭环管理;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督促指导,发现的隐患线索及时移交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格规范执法,坚决查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对隐患问题特别突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小型餐饮场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治、市场监管等多种手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不足,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等障碍物,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或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处理;对违规改造施工或者营业期间违规电焊、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坚决打击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设置员工宿舍或变相留宿的,要讲清危害后果和法律责任,及时组织清理和搬离。

      四、坚持靶向发力,补强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软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安全生产月、消防宣传月等活动,强化小型餐饮场所消防宣传教育。各地消防救援部门要围绕小型餐饮场所安全疏散、装饰装修、用电用气、设施维保等内容,多拍摄隐患场景、多制作警示片,会同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安全科普。发生小型餐饮场所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的地区,要及时开展警示教育,以案为鉴、警示社会。要结合社区开放日、消防救援站开放日、志愿者服务等活动,组织小型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厨师、服务员、保洁员等重点人群开展现场体验和实操实训,使其熟练掌握处置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五、注重多措并举,有效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各地区要结合小型餐饮场所特点和实际,分门别类研究一批务实管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各地消防救援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小型餐饮场所重点防范、疏散逃生、早期预警、初期处置等方面下足功夫。对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可以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的小型餐饮场所,在综合考虑场所设置位置、平面布局以及同一时间最大容纳人数等因素基础上,鼓励通过建筑外窗、辅助逃生设施器材等方式,开辟应急逃生通道,确保人员紧急逃生。严格落实“工程防”措施,对场所内隔墙、楼板的孔洞、缝隙采取不燃材料进行封堵;鼓励推广应用简易喷淋、火灾探测、声光警报等“技防”措施;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动态掌握小型餐饮场所底数、建设、经营状况等有关信息,提升“管理防”水平。

      各地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和商务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国家消防救援局袁野,010-83932628.

      附件: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5年10月1日

      小型餐饮场所防火技术要点

      一、确保疏散通道畅通。小型餐饮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通向屋顶的门应从内部易于开启;外窗应易开启或易击碎、易破拆,面积不宜小于1㎡,且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相关要求可参照消防救援口设置标准;鼓励在二层及以上对外营业、设有外窗的厅、室设置用于固定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辅助器材的锚固装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标识。

      二、严控室内外可燃装饰装修。小型餐饮场所室内外装饰装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当场所营业面积大于100㎡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地面、墙面、隔断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外墙广告牌、灯箱等宜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妨碍人员逃生、排烟和灭火救援,不应改变或破坏建筑立面防火构造。

      三、保障厨房安全。小型餐饮场所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使用燃气的部位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使用明火的加工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场所营业期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等动火施工作业。

      厨房禁止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气体、液体燃料;燃气引入管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门;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使用丙类液体燃料的,液体燃料储存容器应设置专门的储存间,储存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在室外安全区域;场所营业期间不得对液体燃料管道、灶具、燃烧器等进行维护,不得进行加注作业,维护时应关闭燃料管道上的所有阀门;用餐区域内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及液体燃料。

      厨房灶具应在安全使用年限之内,灶具、阀门、连接软管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鼓励设置灶台自动灭火装置;排油烟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周围0.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物,宜每季度清洗1次。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使用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厨房内应设置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员工应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四、强化消防设施设置。小型餐饮场所未设置固定消防设施的,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灭火系统、消防软管卷盘、具有声光或语音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火灾一键警报疏散装置;场所内应配置灭火器,鼓励配置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毛巾、手电筒等疏散逃生辅助器材。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确保完好有效。

      五、加强人员培训演练。小型餐饮场所应结合自身火灾防控需求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应当组织开展1次全员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和实战化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后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同时能够组织引导场所内人员安全疏散。

      注:本文件中的小型餐饮场所指独立建造,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建筑层数不大于三层,提供经营性餐饮服务的单、多

      层商业建筑;或者采用分隔单元形式设置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可以是其中的某一层或任意多层),场所安全出口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提供经营性餐饮服务的商业用房。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