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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10-9
    2. 【标题】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6. 【法规来源】http://www.mofcom.gov.cn/zwgk/zcfb/art/2025/art_79646f0161564975a938fe00fee158d5.html

    7. 【法规全文】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锂电池相关物项

    (一)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包含电芯和电池组)(参考税则号列:85076000)。

    (二)3B901.a.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

    1. 卷绕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叠片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3. 注液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4. 热压机;

    5. 化成分容系统;

    6. 分容柜。

    (三)3E901.a.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

    二、正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a.1.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5 g/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参考税则号列:28429040)。

    (二)3C901.a.2.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

    a. 镍钴锰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30);

    b. 镍钴铝氢氧化物(参考税则号列:28539050)。

    (三)3C901.a.3.富锂锰基正极材料。

    (四)3B901.b.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

    1.辊道窑;

    2.高速混料机;

    3.砂磨机;

    4.气流粉碎机。

    三、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

    (一)3C901.b.1.人造石墨负极材料。

    (二)3C902.b.2.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

    (三)3B901.c.1.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

    a.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

    b.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

    (四)3B901.c.2.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

    a. 箱体炉;

    b. 艾奇逊炉;

    c. 内串炉;

    d. 连续石墨化炉。

    (五)3B901.c.3.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

    a.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

    b.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

    c. 桶体直径大于0.5 m的化学气相沉积(CVD)回转窑。

    (六)3E901.b.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

    1. 造粒工艺;

    2. 连续石墨化技术;

    3. 液相包覆技术。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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