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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 【颁布时间】1991-7-27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0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贪污粮食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意见
    1991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根据粮食价格和粮食市场情况的变化,为了严肃处理盗窃、贪污粮食的犯罪案件,对如何计算盗窃、贪污粮食数额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根据粮食的品种、质量和数量,折价计算。
    二、折价计算盗窃、贪污粮食的数额,应当以作案时当地国家粮食部门该品种、质量粮食的议销价格计算。议销价格难以确定的,可委托当地国家粮食部门估价。
    三、本意见发布后办理的案件,按本意见办理。本意见发布前已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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