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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9-28
    2. 【标题】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应急厅〔2025〕1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fdzdgknr/202509/t20250929_560356.shtml

    7. 【法规全文】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急厅〔2025〕19号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8日





    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应急管理领域加快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技术装备,提升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是指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实用管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装备;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条 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与落后技术装备淘汰实行目录管理,发布应急管理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和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以下简称淘汰目录)。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职责范围内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的组织管理,具体工作由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承担。国家消防救援局、中国地震局负责所属领域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的具体实施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所属领域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和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推广目录原则上每年发布一次。淘汰目录根据工作需要发布。

    第六条 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相关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推广目录

    第七条 推广目录发布的内容包括:技术装备名称、主要性能指标、主要功能及适用场景等。

    第八条 征集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解决应急管理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二)主要技术指标先进,实战效果好,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三)具有典型应用实例,应用时间1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五)未尽事宜以征集通知为准。

    第九条 推广目录编制程序包括材料征集、审核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审、征求意见、发布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

    (一)材料征集:应急管理部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具体要求,广泛征集相关先进适用技术装备。

    (二)审核推荐: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消防救援机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省级地震局按照业务领域审核材料后推荐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部所属事业单位、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央企业总部可将材料直接推荐至应急管理部。各单位审核推荐前要充分调研评估,确保所推荐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三)形式审查: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征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四)专家评审:应急管理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分别组织专家对本领域通过形式审查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用户单位代表等组成,并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严守廉洁自律准则。

    (五)综合评审:应急管理部组织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去除重复、重叠的技术装备,汇总形成推广目录征求意见稿。

    (六)征求意见:应急管理部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通过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再次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七)发布:应急管理部根据涉及领域,单独或分别与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联合发布。

    第三章 淘汰目录

    第十条 淘汰目录发布的内容包括:落后技术装备名称、淘汰原因、限制范围、淘汰退出时限及可代替的技术装备等。

    第十一条 征集的落后技术装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二)技术装备落后,安全风险高,存在明显缺陷,不满足当前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二条 淘汰目录编制程序包括材料征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综合论证、发布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

    (一)材料征集:应急管理部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征集具体要求。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业务领域审核材料后推荐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学)会、中央企业总部可将材料直接推荐至应急管理部。

    (二)形式审查: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征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专家评审: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按照业务领域组织专家对征集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并恪守公平、公正原则,严守廉洁自律准则。

    (四)征求意见:应急管理部汇总整理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淘汰目录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通过部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必要时再次组织公开征求意见、再次组织专家评审。

    (五)综合论证:应急管理部组织对淘汰目录征求意见稿进行综合论证,修改完善淘汰目录。

    (六)发布:应急管理部根据涉及领域,单独或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联合发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地震工作机构应积极引导促进发布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

    各审核推荐单位应对推荐并纳入推广目录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满足实战要求的技术装备要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应急管理部组织调查论证,属实后及时公告,并在下一年度发布推广目录时进行调整。

    应急管理部每年组织对发布的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拟发布推广目录、技术装备标准制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技术装备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淘汰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管。

    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可代替技术装备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论证,情况属实的及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淘汰落后与推广先进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科技〔2015〕4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应急管理部启动推广目录和淘汰目录征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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