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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9-10
    2. 【标题】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3. 【发文号】民发〔2025〕4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民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s://www.mca.gov.cn/n152/n165/c1662004999980006815/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监事长应有中国国籍。【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本组织委派监事进行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的监事不得由负责人、理事、所属机构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兼任,不得与上述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来自同一单位。监事不得在本组织任其他职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履行本组织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提交履行职务的报告,对严重违反本组织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组织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组织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

    ……

    (  )决定其他应当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设立监事会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组织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本组织为监事(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条件,并承担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本节内容为可选项。】

    第五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组织可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组织的组成部分,在本组织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组织承担。分支机构是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类别等设立的机构。代表机构是依据本组织的授权,在住所地以外代表本组织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设立。

    第五十三条 本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和其他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程。具体包括:

    (一)会员管理办法;

    (二)会费管理办法;

    (三)财务管理制度;

    (四)资产管理制度;

    (五)内部控制制度;

    (六)人员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

    (七) ;

    ......

    【根据本组织实际情况,还可建立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纠纷解决办法等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组织建立的薪酬管理制度应当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组织制作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名册,并将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组织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相关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组织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组织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必要信息。

    第五十九条 本组织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纠纷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解决。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原则

    第六十条 本组织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组织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二条 本组织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三条 本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依法依规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本组织重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及相关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组织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组织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组织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九条 本组织应当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充分、高效运用组织财产。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组织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参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组织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中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组织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且在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组织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工作语言

    第七十六条 本组织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 【根据本组织工作实际选择至少一门外语】。产生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实行会员大会制度的应当使用该表述】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的 【可选填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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