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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7-23
    2.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3. 【发文号】市监网监发〔2025〕6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wjs/art/2025/art_71ef048df40a473b99797fe96f402881.html

    7. 【法规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市监网监发〔202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市场监管总局对原工商总局制定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00—1001)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25—1001)印发给你们,供社会公众参照使用,请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修订之前的原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7月23日

    附件
    《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2025—1001).pdf

    GF—2025—1001
    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五年七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条款,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本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文本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四、合同签订生效后,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本合同应当由监护人签订。
    六、名词解释
    (一)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行为。
    (二)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的行为。
    (三)转委托:是指受托人在特殊情况下,将本应由自己亲自处理的委托事务转交给第三人处理的行为。
    (四)另行委托:是指委托人将同一委托事务先后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委托合同委托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的行为。

    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受托处理甲方事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事务。
    (二)委托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特别委托,具体事项包括:
    (1)

    (2)

    (3)

    □2.概括委托,包括但不限

    与委托事务相关的一切事项。
    第二条 工作要求
    (一)甲方
    同意
    不同意
    乙方将委托事务转委托。
    (二)乙方
    同意
    不同意
    甲方另行委托其他人处理本合同约
    定的委托事务。
    (三)乙方采取
    □每
    报告 1 次
    □按进展随时报告
    □需要甲
    方指示时报告
    □其他
    的方式向甲方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进
    展。
    第三条 委托期限



    日至


    日止。
    第四条 委托费用
    3
    (一)委托费用包括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报酬和必要费用。
    (二)委托费用的计算标准为:

    金额为:
    元(大写:
    )。
    (三)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本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费用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
    1.甲方按实际支出情况(以财务报销凭证为准)承担处理委托事务的
    必要费用。
    2.甲方按照乙方已经完成工作的情况支付委托费用,计算标准为:

    3.甲方按
    标准支付委托费用;
    4.其他

    (四)本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时,甲方已经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的,乙方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不应由甲方承担部分的委托费用。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委托费用。
    1.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为:

    2.分期付款,付款时间及数额分别为:
    (1)

    (2)

    (3)

    (二)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4
    账号:

    开户行:

    第六条 验收标准
    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符合第
    种标准的,应当认为委托事务已经完
    成。
    (一)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将委托事项全部处理完毕。
    (二)乙方处理委托事务取得了
    效果。
    (三)甲方确认委托事务完成。
    (四)其他。
    第七条 知识产权归属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归
    乙方所有
    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共有

    所有,甲、乙任何一方均享有为履行本合同而无偿使用上述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八条 保密要求
    甲、乙双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即,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任何一方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身份信息及与处理委托事务相关的资质和许可条件证明。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与处理委托事务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如实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进展和费用的支出情况。
    (四)甲方有权就委托事项的处理向乙方发出指示。
    (五)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费用,应当偿还乙方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利息。
    (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同一委托事务另行委托。
    (七)在乙方转委托经甲方同意或者追认的情形下,甲方有权直接向接受转委托的第三人发出与处理委托事务相关的指示。
    (八)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当保证自身及己方工作人员具备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的资质及许可条件。
    (二)乙方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与处理委托事务相关的信息。
    (三)乙方应当及时、如实向甲方汇报委托事务的处理进展和费用的支出情况。
    (四)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变更甲方指示应当取得甲方同意。在紧急情况下,乙方难以与甲方取得联系的,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在事后将该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五)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除甲方同意或者追认外,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
    (七)乙方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全部财产及时转交给甲方。

    (八)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
    结果。
    (九)本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继续处理委
    托事务。
    (十)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
    日支付委托费用的,应当按
    的标准支
    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转委托经甲方同意或者追认的,乙方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甲方同意或者追认的,乙方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了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乙方不承担上述责任。
    (三)有偿的委托合同,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乙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四)乙方超越权限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五)乙方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受到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赔偿损失。
    (六)甲方另行委托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赔偿损失。
    (七)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提出解除方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八)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2.发生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3.发生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甲、乙双方中任意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5.其他。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通知、送达
    (一)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均真实有效并作为本合同履行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本合同争议时的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或者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甲、乙双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
    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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