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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7-22
    2. 【标题】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3. 【发文号】民函〔2025〕4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民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s://www.mca.gov.cn/gdnps/content.jsp?id=1662004999980006220

    7. 【法规全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民函〔202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排查和消除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民政部制定了《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 政 部

    2025年7月22日

    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排查和消除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未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殡葬服务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

    (二)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三)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房屋建筑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C级、D级危房;

    (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三)经负有消防监管职责的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

    (五)火化间未装可燃气体报警、燃气紧急切断、消防灭火等装置;

    (六)燃料库与火化间防火距离不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条 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器材;

    (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火化机、殡仪车、遗体冷藏柜、火化污染物净化设备、遗物祭品焚烧设备等殡葬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 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电工作业、电梯作业、锅炉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驾驶车型资格的人员担任殡仪车驾驶员。

    第七条 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祭扫高峰期未采取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或者未设置疏导通道;

    (五)未按规定焚烧祭祀用品或者易燃祭祀用品随意堆放的;

    (六)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

    第八条 相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房屋建筑、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研判。

    第十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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