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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4-3-12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3. 【发文号】发改社会规〔2024〕28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s://zfxxgk.ndrc.gov.cn/web/iteminfo.jsp?id=20353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社会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前期工作准备成熟。计划新开工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即可开工建设。

    (三)地方资金已落实。

    (四)已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五)在同一实施周期内,同一项目此前未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含按计划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的续建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建设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建议计划要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按建设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各地常住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行政区划数量等因素,结合各地发展现状及建设需求,予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当调节各地额度。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中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退役军人保障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设施、全民健身设施全部采取带项目下达方式。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对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商有关部门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十七条 本专项安排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采取滚动实施、逐年安排的方式,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年度实施。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要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项目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省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商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落实年度投资计划,要定期对项目的管理、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适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相关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编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工程总体目标、具体建设任务和内容、项目筛选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等,作为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依据。主要支持方向包括:

    (一)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

    (五)产粮大县养老托育项目。

    其中,(一)(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三)(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实施;(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



    第二章 支持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第六条 对于公办养老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支持设备购置;对于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对床位或托位定额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做出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的养老、托育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现有建设任务暂未覆盖的,可另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统筹实施;需要调整支持标准的,可另行制定具体支持标准。



    第三章 计划申报



    第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求,做好本地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将项目储备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九条 项目遴选基本条件包括:

    (一)项目建设申请要符合《实施方案》规定的遴选要求。

    (二)项目要符合事业发展规划需要,与当地实际状况相适宜,选址布局科学合理。

    (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

    (四)项目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前期工作条件,建设资金足额落实。

    (五)项目要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第十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上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要求和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合理申报投资计划,地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申报。各地申报投资计划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鼓励各地依法依规、综合利用“补贷债基购保”组合投融资模式筹措建设资金。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申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建设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前期工作完备,具备开工条件。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项目单位依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年度资金规模、有关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奖优罚劣的相关规定,可根据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当调节各地额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部按项目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各省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程序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对直接下达到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各省发展改革部门须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存量资金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资金要纳入财政或财政委托部门专门账户存储、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分别做好各领域内项目实施工作。地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建设质量及建成后规范运行,发挥建设效益。

    第十八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台账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统筹配置资源,及时落实投资计划,确保项目如期开工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所属地方政府要对项目的投资安排、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总责,应当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等,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项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需具有相应资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各地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确保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衔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每月10日前对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及时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并同步上传项目进度、资金到位与支付的佐证资料,对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的,或录入信息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要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项目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商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产粮大县方向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方向支持国家明确的产粮大县。2024年起,选取部分粮食主产区的产粮大县启动试点。今后逐步纳入其他产粮大县,分期分批推进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本方向支持产粮大县对“一老一小”领域公办养老托育机构基础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填平补齐。重点支持县城项目,适当考虑人口集聚的中心镇需求。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1.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提升护理能力。

    2.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运营。支持产粮大县统筹0—6岁育幼服务资源配置,依托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建设(含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紧贴服务对象,优先考虑人口集中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人均床位数偏低地区的项目建设。紧盯现实需要,优先支持目前无设施、设施已临近使用年限、已被鉴定为D级以上危房的项目。紧扣功能缺项,优先支持必要功能亟待填平补齐的改扩建项目。鼓励对现有设施挖潜改造,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确需整体新建、迁建的,地方要充分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十九条 本方向项目应为“十四五”时期未获得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

    第三十条 本方向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安排资金,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明确相关工作要求,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优先支持各方面条件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方向项目建设要因地制宜、节约投资,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过度超前。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本方向的单个项目实行补助比例和最高补助限额“双控”,按照不超过项目(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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