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5〕第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5年4月25日市政府16届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田国良
2025年4月29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6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1部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修改的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相关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唐山市职业技能考核实施办法(1995 年 6 月 5 日唐政办〔1995〕17 号公布)
二、唐山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卫生责任制的规定(1999 年 1 月 19 日唐政办〔1999〕2 号公布)
三、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2013 年 10 月 18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 号公布)
四、唐山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3 年 12 月 31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 号公布)
五、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2018 年 4 月 28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1号公布 根据 2020 年 5 月 15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23 年8 月22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3〕第 1 号第二次修正)
六、唐山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2021 年 11 月 20 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 号公布)
附件 2唐山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将《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所购住房手续合法、产权清晰;”
第三十条中的“保障性住房”修改为“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