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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5-2-28
    2. 【标题】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244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xinjiang.gov.cn/xinjiang/zfl/202503/bb273ec9e71741b58c07ec49d8e10832.shtml

    7. 【法规全文】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已经2024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5年2月28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48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四地州市实施。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四地州市要依照职权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衔接沟通,确保相关自治区级行政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一、做好衔接落实。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当与四地州市承接部门完成调整职权事项的交接工作。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与承接部门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执行方式、权利义务、责任划分、监管措施、委托期限等;对授权实施的事项,自施行之日起,相关法律责任由承接部门承担,自治区原实施部门负责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事项下放或委托后,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实施事项的承接部门、交接日期、具体内容等。

    二、加强指导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的将调整实施职权的有关文件、表单证书及标准化成果等一并移交至承接部门,涉及使用国家垂直信息系统或者需要与中央部门进行业务对接的,要协助承接部门做好协调衔接工作。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强化承接能力,并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开展效果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三、依法履职尽责。四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将承接的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纳入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明确任务分工,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对有关承接部门的监督管理,组织承接部门主动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调整实施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及时发布办事指南,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伊犁、昌吉、哈密、喀什

    四地州市实施的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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