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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1. 【颁布时间】2025-3-26
    2. 【标题】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3. 【发文号】令2025年第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yinchuan.gov.cn/xxgk/zcwj/zfgzk/202504/t20250402_4871876.html

    7. 【法规全文】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5年3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征收管理。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市城管部门核实,可以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程序制定并公布执行。

    (一)居民每户每月4.0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驻银单位的本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留聘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三)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摊位每天1.00元。

    (四)有床位的行业(床位、在职职工)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每床每月2.00元、每人每月2.00元。

      (五)餐饮业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1.00元/月·平方米;51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90元/月·平方米;101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80元/月·平方米;201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0.50元/月·平方米。

    (六)休闲娱乐业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0.80元/月·平方米;51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101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201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50元/月·平方米;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0.40元/月·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0.30元/月·平方米。

    (七)其它营业网点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51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50元/月·平方米;101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40元/月·平方米;201平方米—500平方米(500平方米)0.30元/月·平方米;501平方米以上0.20元/月·平方米。

    (八)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30.00元/吨;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5.00元/吨。

    第五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城管部门负责对制定、调整市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后评估制度,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测或定期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城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核定管理和宣传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

    第六条  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者由市城管部门对其费源信息进行核定并推送至税务部门,由缴费人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确定的代征单位进行代收。

    第七条  对受委托的代征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3%—5%的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业务费。

    第八条  代征单位向缴费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置费用及征收管理费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滞留、挤占、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非税收入资金。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部门催缴,仍不缴纳的移送县(市)区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2日公布的《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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