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
(2025年6月27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打造新发展格局节点城市,推动厦门高质量发展,结合厦门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法治引领,积极回应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发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二、加强产业转型升级司法保护。聚焦厦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需求和厦门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目标,精准提供司法服务,支持厦门科学城建设,助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依法妥善处理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合同纠纷、股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案件,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对产业转型升级中因政策调整或者技术标准变化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综合考量主观过错、社会效益等因素,予以审慎处理。依法支持企业通过资产重组、闲置厂房改造实现产业升级,审慎查封、扣押、冻结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司法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助推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持续产出。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对电子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厦门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引入行业专家辅助审判,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依法支持科研成果转化,妥善处理涉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和利益分配等纠纷,激活创新活力。健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整合司法、行政和社会各方力量,形成保护合力,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格局。
四、强化数字经济发展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数据产权、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妥善处理数据产权、数据交易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新型纠纷案件,服务厦门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建立健全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裁判规则,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司法保护机制,支持厦门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推广电子证据平台,支持区块链技术存证,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依法打击非法数据交易、侵犯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数字经济安全。
五、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司法,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的司法监督,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活动,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破产重整机制,深化预重整制度改革,助力企业摆脱困境,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贯彻实施个人破产保护法律法规,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重生机会,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和厦门涉外海事法庭作用,探索建立跨境商事海事纠纷解决机制,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六、创新司法服务保障措施。探索建立涉新质生产力案件立案、审理、执行优先机制,缩短办案周期,为新质生产力企业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捷服务。定期深入新质生产力企业开展调研,全面了解企业司法需求,针对司法服务保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典型案例,助力企业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七、密切司法保护联动协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找准新质生产力司法保护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沟通协调、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工作衔接,共同推动解决涉新质生产力的法律问题和政策问题。支持仲裁机构、公证机构探索创新制度机制,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助力企业化解金融纠纷,防范金融风险。联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司法实务研究,为新质生产力司法保护提供智力支持。
八、提升司法服务能力水平。加强司法人员涉新质生产力领域专业知识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业务研讨、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认知水平和法律适用能力。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涉新质生产力案件管理和监督,提升司法办案质效。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发法律科技交叉课程,为涉新质生产力司法活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
九、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