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 2024 年 4 月 15 日榆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是指,年度立法计划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法规项目的专业要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和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意愿及所在行业、职业、专长等,确定若干名人大代表重点参与某一法规项目立法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有以下途径:
(一) 自愿选择。代表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结合自身业务专长,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参与某一法规项目立法活动的意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征求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意见后确定重点参与代表。
(二)邀请参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会同常 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工作实际需要,主动邀请有关立法议案的领衔代表或者有关专业领域的代表作为相关法规项目 的重点参与代表。
第四条 重点参与代表主要参与下列立法工作:
(一) 参加相关法规项目的立法调研;
(二)参加相关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参与法规起草;
(三) 参加相关法规草案的座谈会、论证会;
(四)针对相关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函所列的调研提纲,收集 整理所在单位、相关方面和基层群众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单位;
(五) 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六) 参与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 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制度,与重点参与代表保持沟通联络,为其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
(一)及时提供年度立法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及有关立法信息;
(二)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草案起草、调研、论证工作的,应当提前通知重点参与代表,并为其顺利参与立法工作创造条件;
(三)及时送交参与法规草案及相关资料,告知立法工作进 度和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有关疑问,并按照重点参与代表的要 求,为其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提供立法技术方面的服务和协助;
(四) 及时向重点参与代表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 其他服务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和有关部门、单位,可以邀请重点参与代表参加有 关法规草案的起草 、调研工作。
第六条 重点参与代表应当合理安排工作,保证参与立法工作的必要时间。
第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