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工作规定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工作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大常委会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工作规定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协商工作规定
(2023年7月25日榆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立法协商活动,发挥协商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榆林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协商,是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与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对象(以下简称立法协商对象)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参考、采纳和反馈的活动。
第三条 立法协商坚持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广泛吸收立法协商对象参与,遵循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理性包容、注重质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重要法规草案、拟作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内容、法律关系复杂及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内容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协商。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协商的组织协调、服务联系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根据立法程序,按照立法环节负责立法协商活动的组织开展、意见反馈和报告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修改法规草案过程中,需要开展立法协商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拟订工作方案,明确协商内容、协商对象、协商方式等事项,报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 起草、修改法规草案,可以就法规草案全部内容开展立法协商,也可以就法规草案中的重点内容、争议焦点开展立法协商。
第八条 选择协商对象,应当突出代表性、专业性,兼顾广泛性,增强立法协商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九条 需要开展立法协商的,可以采取书面协商、委托协商、会议协商和网络协商等方式进行。
采取书面协商、委托协商的,应当向协商对象提供相关的文件文本、资料,清楚说明协商内容、协商目的、协商时限等事项。
采取会议协商的,应当拟订协商工作方案,明确协商内容、协商对象、协商方式等事项,并提前将立法协商事项的有关文件文本、资料提供给协商对象。
采取网络协商的,应当利用人大网站、微信和微博等平台,通过网络听证、网络互动、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立法协商对象围绕具体立法项目,组织所联系团体成员和群众做好立法协商工作,并将征集的意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立法协商情况作为审议法规案或者讨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同时还应当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协商对象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